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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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宪法、法律关于征收、征用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二)对下列法规中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立法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5.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

  6.删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

  7.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三)对下列法规中与刑法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

  8.将《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9.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10.将《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依照《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将《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九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将第十一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的规定”。

  (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为“民事诉讼法”,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内容

  12.《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13.《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4.《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5.《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6.《河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

  17.《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

  18.《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19.《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20.将《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1.《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22.《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2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

  27.《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28.《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9.《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0.《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1.《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3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3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3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5.《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6.《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37.《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3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39.《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八条。

  40.《河南省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1.《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2.《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4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四条。

  44.《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45.《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6.《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47.《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8.《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49.《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条。

  50.《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

  51.将《河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依照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法处罚”。

  (五)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52.删去《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第(一)至(四)项”修改为“第(一)至(三)项”。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第(五)至第(六)项”修改为“第(四)项、第(五)项”。

  53.删去《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核发《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并进行年度审查”的内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或者吊销《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内容。

  54.删去《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吊销《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内容。

  (六)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55.将《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6.将《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57.删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的“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内容,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8.将《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9.将《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令其缴纳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一至二倍的强制金;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国有、集体单位的临时工予以除名;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公职。”

  (七)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60.将《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中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61.将《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该条中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2.将《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在自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3.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第二款第一句中的“接到”修改为“受理”。

  64.将《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5.将《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中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6.将《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7.将《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修改为“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8.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69.将《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70.将《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71.将《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修改为“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八)对下列法规中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72.将《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修改为“国家机关用地”。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73.删去《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74.将《河南省水文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删去第二十六条。

  75.将《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零点三”修改为“零点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河南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3.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之日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河南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4.将第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四、对《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作出修改5.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6.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7.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五、对《河南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8.将第三条修改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内容,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9.将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10.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11.将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六、对《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1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1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 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七、对《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三、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
答:”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位于重点区内头池至五池周边一千米范围内的耕地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所涉及的耕地可以采取土地置换、耕地占用补偿等方式,由管委会与周边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删除该条第二款。六...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一、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答: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公民旁听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关于公民旁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实施意见》办理。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南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_百度知 ...
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省级预算部分变更审查意见的报告。六、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年中和年底两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预算...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昭通市计划生育法规
答: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加大人才资源开发...
答:为完成第1号议案规定的任务,1996年省政府成立了省人才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卢钟鹤副省长担任组长,计划、人事、财政、劳动、科技、教育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摸清我省人才资源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编制了全省各市、各主要行业系统“九五”及2010年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就人才的教育、培养、培训、...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_百 ...
答:省人大常委会每年9月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中一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开展专题询问。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答:(第二十六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于什么时间成立三沙市,以加强对我南海岛礁的主权管控
答:2012年。沙市是海南省管辖的4个地级市之一,于2012年伴随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撤销而设立,位于南中国海中南部,海南省南部,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总面积2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20多平方公里(含西南沙吹填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