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作者&投稿:於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施工安排、度汛方案以及防洪工程的加固、管理与维护等材料,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沿黄河的城镇、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城镇规划、乡村规划的临河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沿黄河的城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镇规划、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四、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要求,保持蓄滞洪能力。蓄滞洪区内不得围湖造田。”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航运和生态保护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滩区、蓄滞洪区、展宽区利用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利益。利用规划中应当含有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制度。”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防洪工程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得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明确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在当地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禁止采砂的区域,有关部门不得发放采砂、采矿许可证。”七、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不得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因防洪、防凌、调水调沙以及河道治理和管理需要拆除浮桥的,浮桥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拆除指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浮桥经营单位承担。”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东平湖的运用应当首先满足黄河防汛的需要,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做好防洪工程的建设以及防汛的相关管理和调度工作。因南水北调等需要增加东平湖运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九、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黄河河口的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河口的范围随着黄河河势变化需要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科学划定并予以公告。
  “黄河入海河道包括清水沟河道、刁口河故道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以备复用的黄河故道,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十、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黄河河口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在河口进行城市、工业、交通、农业、渔业、牧业、旅游等建设,必须符合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兼顾湿地保护,不得对流路和泥沙入海形成障碍。”十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黄河入海河道的容沙区,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前款所称容沙区,是指黄河河口综合治理规划或者黄河入海流路规划确定的、无堤防控制河道至浅海区需要沉沙的区域。容沙区的范围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十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其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一、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中的“资格”修改为“许可”。
  2.第二十二条中的“资质”修改为“许可”。二、山东省消防条例
  1.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落实值班操作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条件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2.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
  3.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生产消防器材、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验报告。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5.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未取得相关认证(认可)证书或者检验报告,擅自生产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生产、安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三、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1.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管理。”
  2.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适宜的仓储条件;
  “(三)符合当地食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
  4.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调剂使用的盐产品必须为合法渠道取得;
  “(二)调剂使用盐产品的单位确实出现因企业转产、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盐产品的情况。”
  5.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制作、使用的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2.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五、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
  1.第十六条修改为:“申请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许可。”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组织库的设置和审查标准,并对组织库实行定期检查。”
  3.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接受遗体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库未按照规定参加定期检查的,取消其组织库;该组织库继续存放捐献的遗体组织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是D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 ...
答: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外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2.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审核”内容。 (二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有...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1.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 第...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 ...
答: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
答: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在本省或者本省的一定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和施行办法等。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县镇事权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答:在大兴安岭地区,本条例规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制定的规范性...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
答: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按30元/平方米执行地区: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香坊区。按25元/平方米执行地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区、西安区,佳木斯市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大庆市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规章备案审查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负责规章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第四条 规章制定机关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章,应当...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 ...
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