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作者&投稿:运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宪法、法律、法规实施和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治黑龙江建设,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细则、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五)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七)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受理。在大兴安岭地区,本条例规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承担。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体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第八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登记存档,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主动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第九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未经授权,对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

  (四)超越法定权限增设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虽然依据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超出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五)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六)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七)根据授权制定,其内容超出授权的范围;

  (八)违反法定程序;

  (九)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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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立常务委员会
答: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

人大代表的职权是由谁确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委员和常委的区别
答:3、职责不同:常委是从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中选出的比较优秀的成员来担任的,常委在代表大会的闭会期间,担任该组织的日常决策任务。而委员会中的一员,旧指被指派担任特定工作的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
答:新区管委会负责松北区及呼兰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域(以下统称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和平房片区的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哈尔滨新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不再直接履行行政管理...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4.解释法律;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我国省级政府包括
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年一次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具体如下:1、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区别是什么'
答:(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区别
答: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