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等37件法规的决定(2006)

作者&投稿:拔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等37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规文本,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年第5号)上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月13日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等37件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第十六条修改为:“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保证对承包项目的必要投入,依法缴纳税金,并按期交纳承包金。”

  4、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非法集资,擅自发放牌照、证件、簿册等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水费、电费标准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

  (四)强制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订阅报刊书籍的;

  (五)强行要求农民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开展达标升级和验收评比活动的;

  (六)执行职务、设置机构、购置设备、配备人员向农民摊派所需经费或其他经费的;

  (七)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审定通过,但生产又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在规定期限和固定的生态区域内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土地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第四条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贯彻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强行收回未到期的承包项目。第六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和承包者的承包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对农业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资源,由其权属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第九条 发包的项目、方式及承包形式、指标、期限、分配方法等,应当经资源、资产权属单位的成员(村民)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充分协商、讨论决定。第十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资源、资产权属单位的成员有权优先承包。非权属单位的成员承包的,必须经权属单位的成员(村民)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决定。
专业承包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第十一条 承包期限,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调动承包者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确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信守合同、履行义务、依法经营的,合同期满后,享有接续承包的优先权。第十二条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有经营能力本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
重新发包的,发包方对原承包方投入的预期收益应当予以补偿,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第十三条 承包方对所承包的资源、资产,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但不准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第十四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对其承包标的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
承包标的的流转,应当签订流转合同,报乡农业经济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分配到村的物资、贷款的兑现以及国家给予的减免、救济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需要和可能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保证对承包项目的必要投入,依法缴纳税金,并按期交纳承包金。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十七条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手续完备,并以标准文本的书面合同明确下列内容:
(一)承包项目(资源的名称、品种、数量、地址、用途或者资产的名称、规格、牌号、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
(二)合同的起止时间;
(三)承包方应当交付的承包金,以及因国家税收,价格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调整承包金的办法;
(四)承包经营方式;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和奖惩办法;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业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由省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一、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二、将《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食盐生产,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取得省盐业主管机构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生产许可证和食盐生产卫生许可证。”三、删除《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四、将《辽宁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预算外资金”修改为“非税资金”。
  删除第十一条。五、将《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未经依法登记和许可,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六、将《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条例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七、将《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人才服务机构,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取得许可证的人才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及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中的“人才服务许可证”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八、将《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九、将《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营业。”十、将《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十一、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设立技师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十二、将《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其主要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十三、将《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拍摄广告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同意。此外,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及拍摄广告片的,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删除第三十九条。十四、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监督...
答:(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答:的决定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2009年11月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答:(第80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70294)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_百度知 ...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主要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
答:“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表现由司法行政部门记入其实习档案;实习期满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四、对《贵州省绿化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去第三十二条。五、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一、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

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区的成立时间及背景
答:9月20日至30日,为筹备自治区成立,新疆省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及《关于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定》,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庄严宣告成立。3、1965年10月12日成立广西壮族...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受什么的监督
答: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