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诏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美丽、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商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制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通过制定村(居)民公约等,组织村(居)民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环境,并督促域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第七条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做好在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站、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每年的九月第四周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周。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十条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划分责任区域。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责任人。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景区(点)、公共厕所、垃圾中转场所等公共区域及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环卫部门、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各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场所或区域,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有明确责任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责任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体育、文化娱乐、邮政电信、水电暖气、商业金融服务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经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四)摊点、门店、集(农)贸市场、会展场馆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无经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五)公路、铁路、飞机场、火车站、停车场、公交站、加油(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属区域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组织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区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如下: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通过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等方法促进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第七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22
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介绍
答: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什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答: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07修订)_百...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
答: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