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愈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第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第二章 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四条 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第五条 道口和其他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铁路道口标志(见图1)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见图2)。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第六条 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第七条 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段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该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章 道口的设置原则第九条 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第十条 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第十一条 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
  (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大连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与铁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及通过道口的车辆和人员。第三条 大连市及区(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其日常工作由各级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口办)负责。
  铁路、公安、交通、公用、农机、城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对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铁路道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破坏铁路道口设施、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 新设、改建、拆除铁路道口,应由产权或受益单位向所在区(市)道口办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经市道口办会同铁路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六条 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平交道口,应制定改建立交桥方案,并纳入铁路、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实施;对设置过密的道口应予以合并。道口设置每公里原则上不超过一处。新建铁路,应严格控制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第七条 铁路、公路、城建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搞好道口路面的维护、整修,使其平顺衔接。第八条 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格遵守道口交通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中型客车在遇有雨、雪、雾和视线不良的天气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应由司乘人员引导通过。第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应按规定设人监护,并建立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属于国家铁路干线的,其监护人员由沿线乡(镇)和铁路公安部门推荐,由所在区(市)道口办审查,经培训取得监护证后上岗;属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由产权单位组织人员监护。监护人员应与道口办和推荐部门或产权单位签订道口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道口监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监护的规章制度,在指定地点值岗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检查道口安全设施,清理道口障碍,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第十一条 铁路公安部门应制定、落实道口巡察制度,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治安秩序的检查、维护,并对道口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按安全责任协议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区(市)道口办处理。第十二条 无人看守道口实施监护管理以及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养护维修等费用,扫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拆除铁路道口的,由区(市)道口办、铁路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未组织人员监护的,由区(市)道口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其接送车或过轨作业的意见,经市道口办审核后由铁路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实施,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以及破坏道口设施、扰乱道口正常秩序、妨碍监护人员执行公务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仍然有效。但相关条款2011年进行了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于1995年12月19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组织机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监督、附则7章5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取消“直接通知银行划拨”权:  修改前,《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今也被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取消“冻结”等措施:  规章修改后,工商机关过去常用的冻结、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将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该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也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前加上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三、查封扣押须及时补手续:  这次修改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中的“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查封、扣押手续”,加上了明确时限,修改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批准手续”。  另外一个变动则是字面表达上的规范化,将上述条款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名称保持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人行路的法律规定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人行路的法律规定有: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

过铁路道口严格执行什么的原则?
答:过铁路道口严格执行,谨慎慢行,观察有无火车通过,如果没有火车通过,自己则迅速快速通过铁路路口。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如何通行?
答: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有交通信号的,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但是,如果有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经过铁路道口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不得超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怎样按交通信号灯通行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解答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要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

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文是否失效的问题_百 ...
答:已经作废,现在使用 铁路道口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21号)

没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当在距道路边缘几米的范围内行走
答:行人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应该靠右边行走。行人通行相关规定如下: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2、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

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答: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假期考科一通关秘籍道路通行专项考点
答: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高速公路或者隧道等特殊路段路口中倒车 《会车规定》 1、坡路会车,上坡的一方先行,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2、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有障碍的一方已驶人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人时,有障碍的--·方先行 3、...

铁路道口放杆时间规定
答:火车来时提前三分钟将栏杆放下。根据《铁路道口管理标准》得知,铁路道口作为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路口,必须要协调公路与铁路之间的协调,按照规定道口必须要在火车来时提前三分钟将栏杆放下,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人民政府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铁路设施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铁路道口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其技术状况完好。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以上简称铁路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尽职尽责,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