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村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管理。
高等级公路管理依照《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对于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揭发。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协助做好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国土、规划、城建、工商、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公路沿线的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用拨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合资或独资建设公路,依法从事公路经营。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公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的路段,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第九条 因公路养护需要,作业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采料地点取土、取水、采石、挖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费用。第十条 改建、养护公路时,施工单位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公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不得擅自中断交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并提前发布通告。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应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施工路面及其设施。第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坡脚以外,国、省道不少于2米,县、乡道不少于1米。
公路两侧控制线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外缘以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交通行政部门应在控制线范围的边缘设置控制标志。第十二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点、倾倒垃圾;
(二)采石取土、开沟引水、制坯、拉丝及其他类似的作业;
(三)在公路上碾压、晾晒物资;
(四)移动或损坏公路标志、界碑、护栏、林木及其他公路设施。
非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设置维修场所及其他临时设施。第十三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和公路隧道上方、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取土、伐木、爆破和倾倒垃圾。第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设置非公路交通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三)设置交叉道口的;
(四)砍伐公路两侧行道林木的;
(五)试刹车或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六)车辆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的;
(七)修建横跨公路的管、线、标牌及建筑物的。
经批准的上述作业,应按照规定收取公路损失赔偿费或接道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还应遵守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控制线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先征得交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再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用地。经批准修建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十六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时,应选在公路的一侧控制线以外进行。已形成的夹公路集镇,不得再沿公路两侧发展。第十七条 凡与公路接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出入口,建设单位应按公路管理规定和公路技术标准,修建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施。第十八条 对公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制止、检举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
  (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
  (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
  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主要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
  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 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
  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
  (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
  (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或站点停靠的,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规定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二)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三)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
  (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管理。
  高等级公路管理依照《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对于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揭发。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的主管机关。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的决定,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协助做好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国土、规划、城建、工商、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公路沿线的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用拨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第七条 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的命名和编号。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合资或独资建设公路,依法从事公路经营。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的路段,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第十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 改建、养护公路时,施工单位应科学安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公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应遵守施工现场秩序,服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施工路面及其设施。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坡脚以外,国、省道不少于2米,县、乡道不少于1米。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外缘以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交通行政部门应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边缘设置控制标志。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点、倾倒垃圾;
  (二)采石取土、开沟引水、制坯、拉丝及其他类似的作业;
  (三)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碾压、晾晒物资、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拌和浆料,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四)利用公路作试刹车场地;
  (五)移动或损坏公路标志、界碑、护栏、林木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非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设置维修场所及其他临时设施。第十四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和公路隧道上方、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取土、伐木、爆破和倾倒垃圾。第十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设置非公路交通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
  (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
  (六)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运输的;
  (七)修建横跨公路的管、线、标牌及建筑物的。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时,应选在公路的一侧建筑控制区以外进行。已形成的夹公路集镇,不得再沿公路两侧发展。第十八条 凡与公路接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出入口,建设单位应按公路管理规定和公路技术标准,修建边沟或其他排水设施。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是贯彻落实《公路法》的配套法规,主要对公路建设、管理、维护、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重要内容如下:一、公路建设明确了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施工质量、审查程序,并规定了相关的经费保障措施。二、公路管理规定了公路管理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业...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

公路管理条列
答: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答: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答: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设置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标志、标线;对被损坏的标志应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四条 因改建或者养护公路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绕行的,还需设置绕行标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

公路管理条例专用公路建设介绍?
答: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人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利、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