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投稿:翟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见附件)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建委综合平衡,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填写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开(竣)工报告单,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审核同意意见后,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市区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建委审批;
  (二)开挖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非交通主干道的施工工程,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上述批准意见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市区新建(修)道路在五年内确需重新开挖施工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核办审批手续的道路外,须按下列规定核办:
  (一)开挖人行道及过程工程,由各专业公司审核上报,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审批;
  (二)开挖车行道工程,由各主管局提出,由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上报市建委审批。第五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施工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领取开(竣)工报告单时,应一并缴纳施工工期保证金。工程费在十万元以下的,缴纳保证金三千元;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缴纳保证金五千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缴纳保证金一万元;五十万元以上的,缴纳保证金二万元。
  在规定工期内竣工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竣工的,按《上海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工期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手续均由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办理。第六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第七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第八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第九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第十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市区四十二条主要交通干道目录(略)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见附件)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局综合平稳,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第五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第六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第七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第八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区四十二条主要交通干道目录(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组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周期,避免管线损坏,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施工,必须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的《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进行。

  凡《项目计划》以外而确需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须向市建委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施工。第三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性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性工程)的施工,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各管线施工单位须服从统一协调,并与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签订协议书。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单项工程),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第二章 施工准备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扩初设计、施工图。

  (二)办妥征用、划拨、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手续,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工作;其中重点或大型项目的部分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并已完成拆迁房屋工作量二分之一的,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施工。

  (三)按规定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道路施工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凡属综合性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部门须与各施工单位就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地下管线(包括连管)的保护、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等内容订立协议;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签订协议,并须报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第五条 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审核《管线工程执照》,必须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掘路执照》,必须在三天内给予答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道路施工许可证》,必须在七天内给予答复。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分别办理《管线工程执照》。

  需在施工场地之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的,应在申请《道路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办理。第六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明确项目经理,各管线施工单位要明确分项工程负责人。

  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的现场协调和工程进度的统筹安排。第三章 施工阶段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工程,由市政工程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的管线位置不符合实地管位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向上海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管位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应及时给予答复,最迟不超过七天。管线建设单位办妥变更手续后应送市政工程建设部门备案。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填写开工报告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各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在行人车辆出入口沟槽处须设置跨槽通道;工程施工范围内应有临时排水设施及适应车辆正常运输的便道,并有专人负责养护维修。

  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第十条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管位平面和纵向标高的要求,并考虑管线的口径大小、埋设深浅和管线性质,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由市政建设部门协调解决。需变动管位的,应依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才能施工。

  在原有地下管线一米范围内,禁止用机械开挖。第十二条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凡涉及交通、测量标志等设施搬迁,应事先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的同意。第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答: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二月末前将本年度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设计平面图和施工方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方可开工。第十三...

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答:第四条 本市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与市政管线布设?
答:城市市政管线布设作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城市能源输送、信息流通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城市正常运作和人们生活的重要条件。我国处在现阶段的状况,人们对城市道路的工程规划的要求也由最初的的简单变成现在的复杂,因此市政管线布设在管理方面的工作成为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施工企业和芸芸众生的关注...

2019年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
答: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9修正)
答: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相衔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地下管线...

贵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9修改)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其综合协调、档案信息管理和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相关业务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管线涉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及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和排水检查井、雨水口等及其...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答: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答: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

城市道路归哪个部门管
答:当然,这些部门在各地的称谓和归属是不同,有些属于住建局,有些属于城管局。 问题三:城市道路管理者按法律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设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国道、省道由交通部门管理。 如果使用中的道路堆放物致人伤害,必须先了解...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答:经批准和为集贸市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单位养护、维修。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线附属设施缺失或者损坏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由产权单位进行补缺或者修复。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专用车辆,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