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投稿:齐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路坡、广场等;桥梁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人行天桥等。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养护管理并重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建局是特区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25米以下(不含25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物价、财政、工商、环保、环卫、邮电、电力、交通、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建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城建局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同时,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受益单位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其征地和拆迁的补偿安置,按特区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服从道路规划建设的需要进行迁移。城建部门应积极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迁移工作。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城建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经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城市住宅小区、旧城区改造、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综合开发规划配套建设,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经城建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建设。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建局应立即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敷设有关管线的计划送市城建局,按照规划设计图敷设地下管线,做到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横过道路及交叉口附近的电力、电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实施建设,或做好横穿道路的管沟预埋,避免道路建成后对道路的开挖破坏。第十二条 特区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特区出入口道路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建、拓宽,公路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市城建局对由城建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于上年末核定下一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测、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破损道路,应及时进行修复,确保道路完好。
  城建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十五条 城建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道路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且符合移交条 件的,由城建部门接管。

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名称指城镇各级道路、快速路等名称;建筑物名称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建筑物和具有地名意义的构筑物等名称;公共设施名称指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和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名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以及标准地名的使用监管工作。第五条 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一)科学性和稳定性的原则:地名应当有一定规律性,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地名便于记忆与查找。

  (二)规范性和继承性的原则:地名应当区分层次和类别,着力做好历史地名的传承和使用。

  (三)序列化和派生性的原则:地名应当满足同一规划区域内的序列化要求,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一致,体现命名区域的基本特征。

  (四)文化优先和名实相符的原则:地名应当优先体现城市文化与基本内涵,通名用字应当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属性类别。第二章 专名、通名规则第六条 城镇道路命名、更名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适应于红线宽度在35-45米的城市快速路,通名为“快速路”或者“快速干线”,可以简称为“快线”。

  (二)大道:适应于红线宽度50米以上、长度在300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通名可以称为“大道”。

  (三)路:适应于红线宽度在35-55米的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在25-50米(含25米)的城市次干道。

  (四)街:适应于红线宽度在8-25米(含8米)的城市支路;如有必要,可为“路”。

  (五)巷:适应于宽度在8米以下的支路以下等级的道路或者生活便道。第七条 建筑物命名、更名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指占地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和大型商贸建筑群。

  (二)村: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三)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必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功能用途的限定词语。

  (四)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群。

  (五)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六)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2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大型建筑物、建筑群。

  (七)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家、家园、坊: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八)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九)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建筑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十)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筑、里: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十一)大厦、商厦:大厦是指综合性的独幢或者有多个塔楼并且裙楼相连的大型楼宇,其高度在20层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以商贸为用途,或者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者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商厦。

  (十二)大院:通常指具有居住、疗养、办公等功能的住宅区。原企事业单位家属大院在原地翻建以后,可以保留使用该通名,以体现地名的文化沿革。

  (十三)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物流园、科创园、商贸园:以工业、服务业、自有商务办公等为主的建筑物,专名须完整体现建筑物的专业、主导功能。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较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等单位,可以冠以企业主要字号,对专业、主导功能加以限制修饰。

  (十四)构筑物:一般以池、亭、台、碑、塔、廊、墙、坛、柱、牌坊及其派生词等作为通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教育、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八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定期评估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 公安部门每年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发布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原因,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在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以及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医院、学校等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行交通疏导;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车辆和行人。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组织、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和道路客(货物)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定期通报其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各层次规划中科学合理确定道路路网和停车场,确保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可持续发展。第十七条 道路管养部门应当加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并及时维修、养护,保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中小学校每学期应当开设交通安全课,聘请交通民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讲授交通安全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活动。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答:(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占道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介绍?
答:以下是中达咨询整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本介绍:结合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实际情况为例,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本情况基本内容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本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共6章45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而...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促进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通过主体明晰、...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答: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其中“教练车号牌”修改为“教练证”。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六)驾驶客运车辆在车站、码头、广场道路慢行兜揽乘客的”。增...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

贵港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

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安装内燃发动机,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