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2000)

作者&投稿:赵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第二条第二款增加“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第三条中的“(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字样删除;本条及其他条款中的“公安交管部门”修改为“公安交管机关”。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公安交管机关应当加强路面机动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款修改为:“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四、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罚款:五十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三)项修改为:“(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六十日以下”。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处五十元罚款”修改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五)项:“(五)小型客车行驶时驾驶员或者前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的”。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处一百元罚款”修改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二)项:“(二)驾驶机动车辆时穿拖鞋、吸烟、吃饮食物的”。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仍然进入路口的”。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一)项。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三)项。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盖、涂污车辆号牌的”。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五)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六)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人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抢先通行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七)项:“(七)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四百元罚款。”七、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遇红灯亮时强行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五)项。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跨分道线、单实线、双实线行驶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拨打或者手持接听移动电话的”。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三)项。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款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第一款第(八)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一款第(九)项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二)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八、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超速行驶或者逆向、倒退行驶的”。
  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
  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其中“教练车号牌”修改为“教练证”。
  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五)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六)项:“(六)驾驶客运车辆在车站、码头、广场道路慢行兜揽乘客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驾驶机动车辆在禁行时间、路段行驶的”。
  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三十日”。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为:“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四百元罚款:”
  第二款为:“违反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反第(四)、(五)项规定之一的,应当暂扣车辆或者滞留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二、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四、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五、删去第一百零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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