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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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第四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第五条 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分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确保公路完好畅通。第七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第九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
  三、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五、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六、负责公路养路费、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十一条 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第十二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年度计划应与规划相衔接。凡经批准的规划有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第十三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第五条 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第二章 车辆第七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第九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车辆号牌、行驶证不得伪造、涂改、挪用、转借或冒领。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必须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倒置。第十一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教练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在车门外侧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在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在车厢后拦板或车身尾部外侧漆喷本车号牌放大号,并保持字迹精楚完整;
  (二)不准载人的车辆在车厢外侧漆喷“不准载人”字样;
  (三)教练车在车厢前后明显位置漆喷“教练”字样;
  车辆漆喷的字样和放大号不准遮挡或覆盖。因载物需要遮挡号牌放大号的,应在车厢尾部悬挂临时性的号牌放大号。第十二条 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除车、救护车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种车辆以外,其他车辆不得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发牌、发证,并接受年度检验。非机动车变更车主应办理过户手续,牌证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非机动车不得安装机械动力装置。大中城市自行车不得安装偏斗车。第十四条 机动车离开车辆所在地的市、地、州(以下简称车籍所在地)异地驻点行驶三个月以上的,应到驻点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安装前照灯、前后转向灯,不得改轮调速或改变原厂设计的速比提高车速。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二)驾驶车辆时,不得赤脚、戴耳机或耳塞;
  (三)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服用足以影响安全驾驶的麻醉精神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
  (五)不得骗领、冒领驾驶证。第十七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九座以上的小型客车,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
  (二)不得驾驶牵引车辆或被牵引车辆;
  (三)不得驾驶机动车试车。第十八条 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民用机动车。持地方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第十九条 车辆行经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协助运送伤员,听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准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第二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车,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横穿四车道以上的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不得在车行道、人行横道上逗留;
  (二)骑自行车、三轮车要坐在座垫上,转弯前要伸手示意或开启转向灯;
  (三)停放车辆要停放在存车处,未设存车处的要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四)残疾人专用车只限由残疾人使用。

一、删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公路养路费”。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用车辆购置税和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可用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收入给予补助”。三、删除第四十六条中的“公路养路费”。四、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五、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公路养路费”,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六、删除第五十条中的“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和征费检查”及“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七、删除第五十一条。八、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时将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九、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一)对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二)对非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通行费、过渡费的,应当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同时对当事者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相当其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以及条文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条文顺序,根据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29条
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7年10月13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公路建设 (3)专用公路 (4)公路养护 (5)路政管理 (6)法律责任 (7)附则等相关内容。 公路法管理条例发布情况: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废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建筑控制区的相关规定
答: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作了相同相似的表述:“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而真正使用“建筑控制区”概念的则是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的第四章公路路政管理
答: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_百度知 ...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什么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有些?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4、《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4月1日...

2.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公路附属设施及其管理的规定
答:具体包含如下所列:交通安全设施。比如护栏、反光标志、防眩设施,危险路段的反光镜、警告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比如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紧急电话、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施等。防护设施。比如积雪、积沙、坠石等地段的防护设施。服务设施。比如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等。公路管理房屋。比如公路养护所需的生产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部长 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

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
答:涉及到乡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渡口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渡口,是指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连通水域两岸的公路,专门供运送机动车辆(包括同时搭载人员)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