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作者&投稿:言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政府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活动和主题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第七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置专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第十条 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

  (七)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广电、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滇池管理、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配备卫生设施,做好卫生保洁。第十三条 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和协调,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五条 增强健康生活意识,推广社交距离、勤于洗手、科学健身、控烟限酒、科学佩戴口罩等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第十六条 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推行合理膳食、适量点餐、分餐公筷、剩餐带走、不滥食野生动物等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法治保障的长效机制,营造餐饮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级组织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均应遵守公共规范。第四条 爱国卫生的工作方针是: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第五条 本市实行爱国卫生月和周未卫生日制度,由各级爱卫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所辖行政区内的贯彻,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使环境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各有关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要努力创造条件,改善环境卫生状况,提高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驻地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开展卫生竞赛;
  五、开展国内我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其他组织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成员,要在当地政府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业和本单位和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自学接受健康教育。
  各县(区)教育部门应组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组织在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以改善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卫生村、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害防病活动,改善村容村貌。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卫生,执行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屑果皮等废弃物,严禁随地便溺。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场馆、医院、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图书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均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庭院、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持环境清洁优美。第十七条 减少和消除病媒生物(鼠、蝇、蚊、蟑螂、臭虫)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区、县爱卫会统一领导,爱卫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除四害消杀服务机构必须在爱卫会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技术指导。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场所的卫生条件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九条 杀来病媒生物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家和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生产经营。第二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的消灭病媒生物经费,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解决,可以进行自灭,也可以由专业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第四章 检查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完善自我监督体系,使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全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依照本条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二章 管理第九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县(市)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卫生区包干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卫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讲卫生,消除鼠、蝇、蚊、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疾病活动;
(三)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全民卫生意识;
(四)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的卫生质量。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的职责: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决定,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四)组织开展除“四害”防疾病活动;
(五)总结、推广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调、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和垃圾处理工作,改善环境卫生;
(八)完成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社区等活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改建卫生厕所、收集处理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除害防病等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规定范围的环境卫生。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控制、消除“四害”孳生场所。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除“四害”活动。各单位按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除“四害”时,确保人、畜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除“四害”标准中规定的药剂。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各类以盈利为目的的除“四害”服务专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爱卫办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除“四害”业务。第十八条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卫生、科协等部门应当开展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增设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或者讲座,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环境...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

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 惩
答:未达到爱国卫生标准的单位,其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将被严格限制。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如违反相关规定,市、县(市)区爱卫办会要求其改正,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具体金额根据情节轻重在700元至2000元(单位罚款)或200元至600元(个人罚款)之间。对于非法所得及消杀药械,还会被没收...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与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有什么区别
答:《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1998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是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而制定的规定。《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2006年9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条 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公众的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山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哪年修订
答:山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最新修订时间是2022年11月25日,该条例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爱国卫生工作是预防和控制疾病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爱国卫生...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2022修订)
答: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环境卫生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高城乡卫生水平,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开展健康促进、改善卫生环境、预防控制疾病为内容,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