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

作者&投稿:霜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石家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吸烟等内容。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单位和家庭开展周末卫生大扫除等活动,消除卫生死角死面和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第六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氛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事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八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 (市、区)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第九条 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协调调度、督导指导、考核评价;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 市、县 (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专 (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 (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内容,建立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普及科学卫生防病技能和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健康素养。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第五条 本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活动制度;
  (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三)城市和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爱国卫生制度。第六条 公民应当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消除病媒虫害和控制吸烟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城建、环保、工商、公安、旅游、交通、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告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三章 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乡卫生水平。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居(村)民应当维护和保持住宅、院落的清洁卫生。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旅游区随地吐痰、便溺、乱贴乱画、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和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有关部门应当对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产生有毒有害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第十五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市市区和县城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因科学研究、教学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宾馆、招待所、旅馆的顾客用具应当每客一换洗,并严格消毒;常住顾客的用具应当定期换洗和消毒。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餐馆、饮食摊点的餐饮用具,应当严格消毒。第十七条 公共浴池、游泳池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消毒和更换。禁止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洗浴和游泳。
  公共浴池的顾客用具应当每客一换洗,并严格消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不含郊区的非建成区和矿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助、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第七条 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三)拆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地、建筑工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政公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自治性监督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和举报,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在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交付后由环卫清扫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分别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二)人行便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分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沿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三)小街巷(胡同)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四)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或牧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六)街心绿化带、花坛(池)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临街绿地由临街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七)城市河渠(含污水渠)的水面、护堤、桥体、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清扫保洁。
(八)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除外)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铁路、公路两侧路界内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一)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于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外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对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遮阳蓬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探出宽度一般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道隔离,其高度不得超过二百厘米。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开展健康促进、改善卫生环境、预防控制疾病为内容,旨在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社会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社会质量,...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修正)
答:(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市和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执法...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爱国...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答: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第六条 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

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群众性活动。第三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均应遵守公共卫生规范。第四条 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和周末卫生日制度。第五条 本省境内的...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8修正)
答: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全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