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啜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七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驻军部队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爱卫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动员区域内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通化”建设理念,推进健康场所建设,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公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文广新等部门负责开展全民健康和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以及加强舆论监督工作。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第二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第二十二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单位或经营管理者要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爱国卫生工作管理组织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二)制定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绩效评价;
(五)研究解决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办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的工作部署,拟订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教育、健康促进和群众性公益活动;
(四)对各部门、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五)协调与北京市及各区县爱国卫生工作关系;
(六)完成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本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一)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市政、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违规饲养宠物、动物;
(六)不参与其它有碍社会公共卫生的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国家机关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第六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规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村(单位)的创建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病媒生物防制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卫生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城乡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托幼机构应当进行卫生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要采用多种形式对卫生、健康、防病知识进行宣传报道,制作、刊登、播出维护和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公益广告,促进卫生防病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各地、各单位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组织人员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第十三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卫生城市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改厕工作和环境卫生建设工作。第十七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答:(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活动,在农村开展改水、改厕工作;(四)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评比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十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爱国卫生科学研究管理、科普知识普及和科技推广指导工作;(十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和旅游风景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十三)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十四...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答:(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爱国卫生相关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共享,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第九条 组织和个人应当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修正)
答: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庄、企业事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2004修正)
答:(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答: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行农村环境卫生城市化管理,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条 ...

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