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作者&投稿:侨娣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居民区和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
 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当年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
  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开展活动。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居民区和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
  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当年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村(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根据《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杭州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 一、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共性标准 (一)各单位要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各单位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各单位要做到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无破损、无臭气,壁净地洁,无粪垢和满溢,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四)各单位室内卫生做到地面清洁,天棚四壁无积尘蛛网,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五)各单位会议室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或一次性茶具)。 (六)各单位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厨房餐厅无污垢油腻和残渣剩饭,泔水桶加盖且每天清除;有“防蝇、防尘、防鼠”和餐具消毒设施,餐具容器做到热力消毒;加工和出售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冷菜有专用场所和工具、容器;仓库物品分类分架,存放整齐,离墙垫高,无霉变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操作期间不吸烟、不戴首饰,掌握一般卫生知识。 (七)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并达到《杭州市单位除四害标准》规定的要求。 (八)各单位饮用水要符合卫生标准。 (九)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分类标准 (一)学校 1、大学、中学:教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应向学生供应开水或直饮水;学生宿舍通风、清洁、整齐,无异味;学生不吸烟酗酒,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档案齐全。 2、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室和幼儿寝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向学生和幼儿供应开水或直饮水;不得向学生和幼儿供应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课间餐和点心;幼儿玩具、寝具定期消毒;幼儿茶具、毛巾专人专用,严格消毒;学生和幼儿健康档案及幼儿晨检档案齐全。 (二)医疗保健预防机构 门诊科室和病房(疗区)室内不吸烟,病人(休养员)物品勤洗勤换,严格消毒;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形,医疗废弃物专人收集,有密闭加锁的存放处和交由环保部门统一处置的记录。 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记录,并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工矿企业 有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设施,排放达到环保要求。生产原料、物品堆放整齐;废料定点存放、及时清运;生产场所清洁整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四)食品加工行业 生产场所有空气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加工食品设备清洁完好,存放、装卸食品容器和车辆清洁并经常消毒;有“防蝇、防尘、防腐”设备及污水排放设施并使用良好。 加工操作应严格做到食品生与熟、食品与药品、食品与天然冰、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防止污染;不加工、出售不洁和腐败变质食品;产品有符合要求的标识(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或保质期、原料、重量等)。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

上饶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持续改善,增强公民公共卫生意识,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上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松原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推动新时代松原爱国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恪守公共卫生秩序,...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的条例内容
答: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山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哪年修订
答:山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最新修订时间是2022年11月25日,该条例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爱国卫生工作是预防和控制疾病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爱国卫生...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人民卫生素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社会性卫生...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高城乡卫生水平,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开展健康促进、改善卫生环境、预防控制疾病为内容,旨在...

张家界市爱国卫生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