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9修正)

作者&投稿:尹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
  街道城管和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第五条 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其他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办理全市跨区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四)加强综合执法部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完成有关综合执法的具体要求和任务;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考评;
  (四)参加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
  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第五条 公安、教育、文化、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督、交通及其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办理全市跨区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四)加强综合执法部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完成有关综合执法的具体要求和任务;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考评;
  (四)参加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 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市综治机构对区综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二)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
  (三)在海关、边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综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抗拒、阻挠查缉走私等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考核有关单位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调处理海关查缉走私需要地方部门配合的有关事项;
  (八)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渔业、税务、烟草专卖、酒类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关或者综治机构。第三章 预 防第十一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市综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总结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走私的各项具体措施。第十三条 市综治机构指导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反走私信用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第十四条 建立反走私监测预警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第十五条 建立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综治机构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第四章 查 缉第十八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治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一)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
  (二)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三)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需要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交换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实现情报共享。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05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规划、土地和房产的监察工作,保障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土地和房产(以下统称规划土地)...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园林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园林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主管部门),负...

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答:第九条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使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深圳摆摊罚款标准
答:深圳摆摊罚款标准:按照一平方一千元计算。在开展整治行动期间,因当事人违规占道摆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城市土地管理论文_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答: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

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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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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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土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