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茆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第八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价格、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第九条 在业主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负责召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并可以邀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有关培训和宣传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2018年1月22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8年3月15日起生效。

法律分析:《民法典》开始施行后,《物业管理条例》并无修改。《民法典》的第二篇物权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三篇合同第二十四章、第七篇侵权责任及附则第十章,都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详细条款。以下四项权益可能是业主们最关心的:1、业主对物业费的知晓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要定期将服务的事项、物业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小区业主对于物业的收费项目、标准、服务质量等都不是很了解,这些问题也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的一个爆发点。新规出台后小区的物业收费名录和价格必须要经过物价局审核通过,业主有权查阅收费名录和价格是否合规合法。如果物业不能提供,业主有权拒绝交物业费。2、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在新规没有出台之前,物业通过停电、停水、停止供热、停止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屡见不鲜。新规之后,物业的这些行为将是违法行为。3、公共区域的收益归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在现实生活中,小区里面的小区的电梯广告,摊位出租,车位出租或者临时停车都有一定的收益,而本次规定物业的小区公共营收收益的一部分是业主可以享受的,也就意味着,以后每一位业主都能得到一份额外的收入。过去这笔钱基本都悄悄进了物业的口袋,多数业主也选择忍气吞声,但实际上,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当然这笔收益应该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从明年开始,如果物业私吞这笔资金,业主可以拿起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业主有权选择更换物业服务人员。这点是业主最关心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如果业主对现有物业公司服务部满意的话只有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如果过半人数同意的话,那么这个小区的物业就可以取消了,这一举措相当于是给物业施压,能倒逼物业管理公司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良性竞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小区物业有权随意停业主的电么?
答:昨天,《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若现有车位、车库已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确需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经业主大会决定对属于业主共有车位、车库收取使用费的,其收益属于全体...

屋顶种菜算违章吗?城管会来拆吗?
答:楼顶是公共区域,不可随意种菜。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此外,改建、重建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也都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建筑区划...

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海南公摊水电费是否合法
答:”该人员说,公摊区域的消耗也同样可以单独计算。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行...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条例...

物业贪污三供一业改造费怎么办
答: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2、退还三供一业改造期间收的物业费和停车费。

...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9...
答:一、第五条修改为:“业主、承租人有依法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利益的义务。”二、第七条修改为:“各住宅区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市、区住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第九条修改为:“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答: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 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产和地产;物业估价是指对房地产价值、价格与租金的评估和确定。第三条 开展物业估价业务应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计价的原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