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作者&投稿:汪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排水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一体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的投入。第五条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第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排水设施,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市市政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总体空间规划编制市排水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区国土空间规划、市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区排水专项规划,经市排水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发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区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对市排水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对市排水专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订。第十条 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市、区排水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因历史原因造成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组织改造。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物、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将排水设施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

  在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

  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在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已经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可以不设化粪池。第十四条 设置于道路上的排水检查井和雨水口,应当随道路一并进行建设、改造,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检查井井盖应当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并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项目建设范围内排水管网的相关情况。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该建设项目的排水条件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第十七条 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对竣工验收的排水管网进行抽检。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知会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参加。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市政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竣工测绘、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排水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八条 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征求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项目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排水设施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排水设施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由建设单位或者排水单位建设。
  自建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应当移交给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政排水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排水的规划、建设及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相关设施。第四条 市政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净化后排放或回用和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政排水设施的发展应当适应特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特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政府鼓励市政排水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特区市政排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订市政排水的产业政策及市政排水专业规划,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参与市政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管理和协调市政排水业务,对市政排水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四)建立健全市政排水档案资料,完善市政排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政排水专业机构行使市政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直接排入或经市政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自然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管理市政排水工作。第九条 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港口的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其移交给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前款所列单位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管理和维护,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和维护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市政排水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市政排水专业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城市自然水体受纳容量和功能相适应,与各规划小区的发展功能相适应。
  市政排水专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实施。第十二条 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排水专业规划要求和城市排水事业发展需要,同步安排。第十三条 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港口及其他单位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由其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港口及其他单位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排水设施项目,必须纳入总体工程预算,保证建设项目中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市政排水工程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与排水工程规范相适应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认可的专业资格。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审定市政排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前,应征求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市政排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有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参与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建成的排水设施及有关资料即时移交市政排水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七条 市政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验收程序中的审查标准和具体执行规范,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建设、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后公布实施。第三章 排水管理及污水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费率交纳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用于补助市政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市政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由排水用户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深圳市排水证到期没有办理会罚款吗
答: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规定,排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排水许可证或者未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罚款、吊销排水许可证,罚款五十万元以下。深圳市,简称“深”,别称鹏城,广东省辖地级市,国家计划单列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经济特区。

实施的新规
答:《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等 法律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

2021年新环保法实施细则
答: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

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深圳港:指深圳市供通商...

2021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有哪些
答:国家节能环保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办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主要措施有下列几项: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

深圳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卖酒,除此之外还有何规定?
答:这也充分说明,条令颁布之后已经起到了初步效果。同时也说明了深圳现在对于未成年的保护工作也开始逐步重视起来。在2021年01月01日除了《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之外,深圳的另外两项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也正式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辖区管理责任
答: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设置者...

经济特区的建立
答: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法律依据: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

深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专营公司,...

如何认识和把握我国经济特区建立的历史地位
答:法律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