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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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国土、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旅游、交通、城市管理、农业、民防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本市鼓励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易车讯 3月30日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中,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中特别提出了强化对新风险源防范的内容。例如电动车集中充电等。

公共充电桩有安全风险隐患 物业有责任巡查警示
为各种商务活动提供办公空间的商务楼宇和集购物、 住宿、餐饮、文娱等功能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要协调、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劝阻、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例如,物业要对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共用设施设备和部位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或将获奖励
二审稿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
答: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

北京市建委规定体验式培训机构必须是正式的吗
答:为建立本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效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北京消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须知怎么办理
答:6.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本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上报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企业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6.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含以下四方面:(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各类人员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编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自什么时候实行
答: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77号文件
答: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

116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怎么处罚
答:12月21日,北京市安监局出台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就《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16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第一章 总则一、为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

北京市应急局发布党的二十大期间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通告
答:为切实做好党的二十大期间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现就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发布如下提示:一、2022年10月15日前,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化工、医药企业,要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对各种安全监控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