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贺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 安全职责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前款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四)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章 安全许可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第二章 安全职责第八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九)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第九条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直接承办的,主办者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安全职责。

  大型活动由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接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履行承办者的安全职责。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落实安全工作;确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承办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支持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第十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第三条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承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举办的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安全检查,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型活动承办者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场所、规模、内容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二)指派工作人员对安全检查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查处安全检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安全检查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大型活动承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第十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大型活动承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六)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第十三条 受检查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扰乱安全检查秩序;
  (二)在安全线以外排队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检查;
  (三)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检查;
  (四)车辆接受安全检查时应当熄火,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下车接受安全检查;
  (五)人员、物品和车辆离开活动场所后再次进入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暂停举行大型活动审批,北京暂停审批两节期间大型演出活动,暂停的原 ...
答:3、在酒店400人以上公司内部人员聚会需要到公安局备案吗?在酒店400人以上公司内部人员聚会不需要到公安局备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报包括...
答:【答案】:A、B、C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

麻烦发一份《 北京市安全管理条例》,
答: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什么申请安全许可
答:3. 我国针对这类活动制定了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公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扩展阅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

大型活动安全注意事项
答:问题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负责下列哪些安全事项(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
答:【答案】:B、C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的条件...
答: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负责下列哪些安全事项( )
答: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