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作者&投稿:澄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核查、监控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督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事项。第五条 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权限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部门决算等情况;

  (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情况实施监督。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也可以将本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以及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凭查询存款通知书,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对象的单位存款;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职权。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监督检查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的事项,通过核查、监控等方法,实施日常监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施专项监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监督对象认为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十五条 被监督对象在接受财政监督检查时,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的提供与财政监督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询问,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盖章,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前,应当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被监督对象对财政监督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证据、材料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财政部门。被监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监督对象的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督对象。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对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核查、监控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督相结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事项。第五条 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权限第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

  (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政府采购活动;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情况实施监督。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也可以将本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督对象以及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凭查询存款通知书,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对象的单位存款;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职权。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监督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将监督中取得的资料用于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的事项,通过核查、监控等方法,实施日常监督;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实施专项监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财政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财政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被监督对象认为财政监督人员与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十五条 被监督对象在接受财政监督时,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的提供与财政监督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询问,并在有关证明资料和笔录上签字、盖章,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结束前,应当书面征求被监督对象的意见。

  被监督对象对财政监督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证据、材料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财政部门。被监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被监督对象的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监督对象。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结束后,财政部门对有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送达被监督对象,并监督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应当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加强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的审查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和初步审查会议等形式,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成立人大财经代表小组等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对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绩效和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并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时予以重点反映。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修正)
答:(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情况实施监督。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监督,也可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8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答: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答:第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

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预算内外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等事项所进行的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财政监督采取调查、稽核、检查等方式,坚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10修正)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预算监督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