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作者&投稿:原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涉及财政预算内外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等事项所进行的监督。第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财政监督采取调查、稽核、检查等方式,坚持直接监督与委托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综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监督。
  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定期听取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政监督情况的汇报。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财政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监督下列事项:
  (一)各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应向财政解缴预算收入的单位解缴预算收入情况,以及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所在地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国有资产收益、毁损情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
  (十)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将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检查。第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第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阻碍、拒绝检查。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将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
  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文号;
  (二)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三)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
  (五)检查组组长、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六)财政部门印章、签发日期。第十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出示有关证件。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监督检查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并送交被监督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自接到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反馈意见书面送交检查组或者财政部门。
  被监督检查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十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检查处理意见;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
  (六)检查组组长及成员签名;
  (七)报告日期。

西藏自治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预算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对自治区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各项财政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部门(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部门的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自治区各级国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自治区主席、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九)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分配使用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全区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七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
  自治区审计机关每年第二季度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审计署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就地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情况)以及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的有关资料和上年度审计后的整改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藏自治区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市(地)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和2019年降费政策,我们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更新,重新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摘要】
西藏发改委19年476号文件【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平台的律师,稍等我阅读完您的问题后给您解答【回答】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
藏自治区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市(地)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规定和2019年降费政策,我们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更新,重新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回答】
一、本目录清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回答】
二、2019年7月1日起,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此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清单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之后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回答】
三、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回答】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目录清单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目录公布后,各市(地)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委备案。【回答】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19〕7号)废止。【回答】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答: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 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读本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有...

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省辖市预算的监督工作。第三条 省、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
答: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维护和监督地方国家机关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广开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总预算、总决算草案...

如何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答:(一) 健全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要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指导,以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为依据,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建章立制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理财有规可依,有...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订)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推动绿色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答:三、财政监督与改革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了财政监督机制,对全区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财政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完善财政体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效率。该部门还注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财政干部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财政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辖的行政区域。第四条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