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作者&投稿:拱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合法、公平的价格竞争,防范和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乱收费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审计、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价格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组织成员诚信经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价格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阅、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报表、账簿、凭证、票据、文件、计算机储存信息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等,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价格管理相对人,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

  (二)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的;

  (三)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的;

  (四)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

  (五)价格诚信记录不良的;

  (六)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约谈等方式。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警示告诫措施包含以下内容:

  (一)警示告诫的对象;

  (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三)警示告诫对象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

  (四)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表现形式;

  (五)对警示告诫对象规范价格行为的意见、要求、期限等;

  (六)警示告诫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装规范,佩戴统一标志。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得作虚假陈述。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到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第十四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群众关心的价格信息、价格违法行为。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项收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国家、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收费包括:
  经营性收费,系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服务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系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管理和服务收取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机关行使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内从事经营性、事业性、行政性收费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需要必须收费的,应该依据所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支出额度收取必要的费用。第五条 事业性收费,应根据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合理费用、受益程度、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结合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状况分别加以确定。
  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列入预算的服务项目不许收费;国家财政部分拨款或补贴的事业单位,可酌情核定收费标准;国家财政不予拨款或补贴的事业单位,其收费标准应根据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
  各种社会福利性收费,其标准要同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第六条 经营性收费以成本、税金和利润来依据,同时要符合国家物价政策的要求,考虑供求情况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以及按质论价的原则制定标准。第七条 各项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设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同级物价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批准;盟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均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重要的收费必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上级物价部门备案。第八条 各级物价管理、检查部门,是各级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按分级管理权限规定,根据各项收费分级管理目录和标准,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收费单位必须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第九条 各级收费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必须依据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十条 收费部门停止收费或调整、增加收费项目及标准,均需向物价部门申报,修订《收费许可证》的有关项目。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的实际收费,不得超过《收费许可证》准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浮动的收费标准,也不得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第十二条 各级收费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由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和管理。第十三条 全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乱收费: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标准;
  (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不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无证收费;
  (五)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费票据。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其非法所得退还交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财政,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接应用,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完善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应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实施动态监管。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五)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

  (九)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十)办理、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

  (十一)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十二)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十三)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

  (十四)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五)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十一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证管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6修正)
答: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认定管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答: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价格鉴证人员应当经国家或者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培训后,方可从事价格鉴证工作。”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六、将《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信息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的通知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工作,负责确定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第四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答: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给予适当的活动经费补助。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消费者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答: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旗县级以上...

药品价格高出多少可以举报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