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左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 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第五条 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第六条 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第七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 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总用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第六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三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第十四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改)
答: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
答:一、《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72号公布)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 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合理...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1)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国际风景旅游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细则内容
答: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
答: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答: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