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泰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
  (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限期改正。第六条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对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察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教育。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四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凡破损、色彩剥蚀、不洁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设置遮阳雨篷,必须符合安装、设置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周围应当设置高于1米的遮挡围栏。
  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二、删去第五十八条。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可以,但不建议在窗台外面晾衣服,如果是你私自搭设外置晾衣架挂放,那是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的行为,且若安装的是固定外置晾衣架,又有破坏外墙结构的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蒙自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答: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

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镇宜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答: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第五十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答: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答: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已建成公共管沟等设施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公共管沟。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城市公厕,推广使用各类环保公厕和先进处理工艺,构建良好的卫生环境。第四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