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板

作者&投稿:集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

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

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如下:1、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2、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3、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必须专管专用;4、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5、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6、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梢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mg/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7、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8、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 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9、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板1、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2、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具体如下:(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十)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一)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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