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投稿:竺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网络沟通平台,便于社会参与。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一般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背街小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油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

湘潭市城市绿化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美丽湘潭,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量质并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自然景观营造与乡土植物应用,突出湘潭特色。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

  (三)将城市绿化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城市绿化的投入;

  (四)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发展乡土及宜生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五)建立绿化活动的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日常绿化工作的组织以及上级政府交办的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资源普查制度、绿化行业市场诚信管理制度、植物疫情防控体系、绿化管理信息平台、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以及绿化考核评价机制。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充分利用原有自然山体、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各类绿地。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者相邻地块补偿不低于原有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公开征求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按照确定程序,报相应机关批准和备案: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改变面积的标准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本市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清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和运行机制,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知识宣传,提高公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增强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执法人员的培训,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和广告标志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地点,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临时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使用。第十五条 在城市街道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城市园林绿地、绿篱、绿带、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设专人维护保洁,保持干净卫生,整洁美观。第十六条 在城市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第十七条 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地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须经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张贴悬挂。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县城、镇、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精神,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市、县(...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

城管对摆摊的罚款合法吗
答:1. 法律分析:城管对摆摊者进行罚款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管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摆摊行为实施罚款。然而,该条例并未具体规定罚款的标准。2. 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在街道上摆摊等行为...

有人故意在家门口小便报警管用吗
答:1. 报警效果:报警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但警方并不直接负责处罚此类行为。2.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列出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其中包括随地吐痰、便溺等,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3. 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