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6)

作者&投稿:蒋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后增加“和工作机构”。三、第二十七条中“办事机构”修改为:“有关工作机构”。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五、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与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合并,增加规定为第三十六条:“应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与第四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七、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被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应当向主席团写出书面报告。主席团应当征求提名人的意见,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应当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坚持提名的代表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不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应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天。”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第二款与第三款合并为第二款,修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如果某项候选人都没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或者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时,应当依法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十、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删去其中的“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款改为第五款,其中的“罢免结果”改为“表决结果”。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13)~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不列入会议议程的,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

  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再作研究处理,答复代表。”三、删除第八条中的“地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督促有关机关在会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稿,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草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第六条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请假。会议举行前请假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设区的市、自治州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讨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决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大会需要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答:地方性法规应当准确、规范、具体、实用。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立法计划。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机关,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制定地方立法的安排,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
答:九、诉源治理工作应当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研究落实加强诉源治理工作具体措施,加大对下指导考核力度,将体现诉源治理成果的实效性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保障诉源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 ...
答: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二、增设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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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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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三)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四)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
答:(第2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 长 周 强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为...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答: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答:第五条 选民应积极参加各项选举活动,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利。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驻省部队和机关单位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所属单位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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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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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八、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或提出询问、质询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定期听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对司法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