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作者&投稿:市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进行。第三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应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直接选举工作的领导,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选民应积极参加各项选举活动,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利。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驻省部队和机关单位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南省总队所属单位选举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照人民解放军的办法进行。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八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领导。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同时是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领导小组。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各项选举活动,部署、指导、检查选举工作;
(二)向选民宣传有关法律,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五)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于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诉;
(六)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第十一条 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农村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划分几个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选举领导小组。选举领导小组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所属选区的工作。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一个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并由小组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
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第十三条 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十万的为一百八十名,十万至四十万的,每增加一万人增加代表五名;人口四十万的为三百三十名,四十万至七十万的,每增加一万人增加代表三名;人口七十万的为四百二十名,七十万至一百万的每增加一万人增加代表二名;人口一百万的为四百八十名,超过一百万的,每增加一万人增加代表一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五万以下的为一百二十名至一百五十名;人口五万至十万的为一百五十名至一百八十名;人口十万至四十万的,以一百八十名为基数,每增加一万人增加代表五名;人口超过四十万的,以三百三十名为基数,每增加一万人增加代表三名。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五千以下的不超过五十名;人口五千至一万的不超过一百名;人口一万至二万的不超过一百五十名;人口二万以上的不超过一百八十名。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第五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第八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一个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重新确定。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进行。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单独划选区进行选举,也可以参加居住地选区的选举。第四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组织各项选举活动;
(二)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四)受理选民的申诉;
(五)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在地区的联络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同时是选举本行政区域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领导小组。
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划分几个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任命,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一个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并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十万人口选举一百八十名代表为基数。总人口超过二十万的,按总人口计算,每五千人增加一个代表名额,但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四百人;总人口不足二十万的,不足部分每三千人从代表名额基数中减去一个名额。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除基数外,按总人口数计算,每一千人增加一个代表名额,但代表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名。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驻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般应多于该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是什么?
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韦必克简介
答:后随军南下,先在江西担任省团委常委兼学生部长,后调回广西任省农民协会主席,省土改委员会秘书长,龙州地委副书记。1952年后,历任广西医学院院长、院党委书记,广西教育学院顾问。是 *** 广西省第一届委员会委员, ***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届委员会委员,广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广西省...

青岛市内三区是哪三区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一、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数不得超过多少
答:需要扩大代表名额。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885人,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3497人。1979年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选举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是()。
答: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西藏自治区的地方权力机关,每5年改选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租握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答:(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

高一政治必修2知识点总结提纲
答: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间接行使权力,(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民代表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3、人民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审议、表决各项决定,提案权(向人大提议案)和质询权(对政府机关工作可质问并要求答复)义务: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反应了全国人大的代表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比如,确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七届的比例”;确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八届的比例”;确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2007年3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答:15.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6.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