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作者&投稿:常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植护并重、严格管理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功能效应,推行立体绿化等绿化新形式,适时调整绿化建设和养护标准。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和繁衍,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生物防治植物病虫害技术,推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市场和质量监管、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第七条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植物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指引,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八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化设计、施工、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定期发布树木品种种植指引。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第十条 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责任:
  (一)水务、铁路、交通等单位分别负责河道、水库、铁路、公路、交通场站等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二)规划国土、农业渔业、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储备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他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公园、风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其他公共用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绿化养护;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别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
  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绿化建设和养护责任。第十一条 已出让半年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未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绿化覆盖。第十二条 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植护并重、严格管理的原则,兼顾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功能效应,推行立体绿化等绿化新形式,适时调整绿化建设和养护标准。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和繁衍,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生物防治植物病虫害技术,推进绿化科技成果转化。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区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第七条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植物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指引,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八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化设计、施工、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定期发布树木品种种植指引。第九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第十条 公共用地绿化建设责任人和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责任:
  (一)水务、铁路、交通等单位分别负责河道、水库、铁路、公路、交通场站等用地范围内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有储备用地的绿化建设和养护;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以及建筑工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他公共用地的绿化建设,其中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公园、风景林地等公共用地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绿化养护,其他公共用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绿化养护;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其他公共用地分别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
  非公共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履行绿化建设和养护责任。第十一条 已出让半年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未作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绿化覆盖。第十二条 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布局、均衡发展和兼具特色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主管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因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其他法定情形。
  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法律分析:《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 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 美化城市,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编制特区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辖区管理责任
答:(十三)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十四)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

深圳天价罚单是否合法
答:合法。深圳车主把车停在公共绿化带上3个小时,收到3230元天价罚单事件,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的,在公共绿地停放车辆,将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答: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市貌,提高环境质量,把我市建设成为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推进全市的屋顶美化绿化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深圳市人民...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合法吗?停车占用绿地不通知就锁车,没有通告直接罚...
答:因为深圳是特区,有自己的立法权,所以你并不是违反了全国交通法,而是违反了深圳市交通管理法。所以罚款是合理的。

深圳继续教育的公需课五年内,前面两年没在深圳的还要补吗?
答:宾海大道,东滨路。绿化是为打造美丽中国深圳样本,在保障平面绿化建设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立体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

笔架山公园的入园须知
答:严禁在园内赌博、吸毒、打架闹事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本规定依据《深圳市民行为道德规范》、《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制定,经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实施。

停车三小时,司机被收费2700多元,收费方是如何计算这笔停车费用的?_百 ...
答:停车三个小时就被收费2700多元,这哪里是收费,分明是在明目张胆抢钱吧?看到一则新闻,一辆车临时停车三个小时,被收取费用2700多元。真是惊掉了下巴,收费方到底是根据什么来计算的这笔停车费用呢?其实,事情非常简单,是...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

深圳公园入口500米内禁止投放共享单车
答:针对共享单车“乱停放”乱象,市城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分别依据《深圳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和个人...

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正)
答: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