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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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河道畅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城管办)是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法规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排管所)是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按区域设置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站,具体管理排放业务。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定点,由市排管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市排管所选用的监督或经市排管所审定可回填余泥地建设单位自有场地。第五条 全市的余泥渣土实行统一排放和管理,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应签订余泥渣土清运合同,实行有偿服务。第二章 排放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必须在施工前到市排管所或工程所在区排管站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住宅区居民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放,市排管所或区排管站可收取余泥渣土排放证的工本费。第七条 余泥渣土的排放量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具体以拆迁、挖掘、修缮施工预算为计算依据,没有预算的可现场核量,其管理清运费用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第八条 余泥渣土的清运排放,实行“谁排放,谁负责清运”的原则,没有清运能力的,可委托余泥渣土专业清运公司有偿清运。
  居民装修或修缮住房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送往屋村(物业)管理部门设置的临时清运点,市排管所委托屋村(物业)管理部门或余泥渣土专业清运公司有偿清运。第九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机动车辆必须经市排管所检验,并领取余泥渣土车辆准运证,方可承担专项运输任务。
  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装载适量,沿途不漏洒、不飞扬,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第十条 非机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余泥渣土。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余泥渣土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禁止在河涌、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第三章 场地管理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排管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后,有计划地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第十三条 自存消纳余泥渣土场地建设单位,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消纳,须运往同一单位的另一个红线范围地块内进行消纳的,应报经所在地排放管理站审核批准,领取临时的受纳场地证和车辆准运证,同时应搞好场地管理并接受监督。第十四条 单位自有场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废水塘、水滩等,如需回填余泥渣土的,可与所在地排放管理站签订合同,依合同的规定组织回填。
  余泥渣土的回填量按本规定第七条核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或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者,由城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无准运证的车辆清运余泥渣土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犯者按二倍罚款。
  (二)未领取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或排放证,擅自受纳或排卸余泥渣土或其它废弃物者,除责令立即停止受纳或排卸外,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凡在非指定场地排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所排卸的余泥渣土外,并按每乱卸一车给予清运无主余泥渣土十车的处罚,或按十车的运载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的罚款。
  (四)运载余泥渣土车辆沿途漏洒、尘土飞扬、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的,除责令清理现场外,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五)各辖区(含红线范围内)的余泥渣土,在限期内不清理者,由排管所(站)组织清运,所需费用由地产业主支付,并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淤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1998~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以下简称排放管理处)是在市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场地管理的专门机构。  市属各区设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在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卫局)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内余泥渣土排放和场地管理工作。  街道(镇)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和区排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辖内居民装修住房、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规划、房管、市政、环保等部门,应协同环卫部门搞好余泥渣土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规划部门定点,由排放管理处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排放管理所选用和监督或经排放管理处审定可回填余泥的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 本市余泥渣土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排放管理部门应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排放管理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规定,制定全市余泥渣土的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并对各区排放管理所进行监督、指导;  (二)定期公布全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负责统一印制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渣土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和登记表格;  (四)检验并核发运输余泥渣土机动车辆准运证;  (五)复议不服排放管理所处罚的行政案件;  (六)执行市环卫局及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任务。  第七条 排放管理所的职责和权限:  (一)核定辖内排放受纳单位的余泥渣土排放或受纳的数量,作出排放计划;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排放费;签发余泥渣土排放证和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查验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辖内运输余泥渣土的各种非机动车辆准运证;对辖内受纳场地的监督管理。  (二)掌握辖内各镇、街道城管部门管理余泥渣土的情况,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辖内的无主余泥渣土,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原则,协同街道、镇城管部门组织责任区的单位及时清运;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处罚;  (五)执行区环卫局下达的任务;接受排放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排放管理部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九条 排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上岗执勤时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  【章名】 第三章 排放管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区排放管理所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交纳排放费,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卸。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的排放量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具体按拆迁、挖掘、修缮计划计算,没有计划的可现场核量。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的清运排放,实行“谁排放,谁负责清运”原则。没有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有偿清运。  居民装修住房或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余泥渣土,可以直接堆放在街、镇城管部门临时设置的堆放点或清运点,并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交纳清运费。也可以委托专业运输部门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机动车辆必须经排放管理处或受其委托的单位检验,并领取余泥渣土车辆准运证,方可承担专项运输任务。  运输车辆必须做到装载适量,沿途不漏洒、不飞扬。  第十四条 运输余泥渣土的各种非机动车辆必须经所在区排放管理所检验,领取准运证。准运证的使用范围只能在不通行机动车辆的内街内巷至余泥渣土临时堆放点、清运点或临时受纳场的路段上运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余泥渣土倒进生活垃圾桶内或在河涌、沟渠、内街空旷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乱倒乱放。  【章名】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六条 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排放管理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  第十七条 自有消纳余泥渣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消纳,须运往同一单位的另一个红线范围地块进行消纳的,应报经所在地排放管理所审核批准,领取临时受纳场地证,同时应搞好场地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单位自有场地或征用的低洼池、废水塘、滩涂等,如需回填余泥渣土的,可与所在地排放管理所签定合同,依合同的规定组织回填。  余泥渣土的回填量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  【章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以及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环卫局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无准运证的车辆清运余泥渣土的,除没收所得运费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屡犯者按二至五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在非准运范围的马路上运输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清运,作出书面检查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领取受纳余泥渣土场地证或排放证,擅自受纳或排卸余泥渣土或其他废弃物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受纳或排卸、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凡在非指定场地乱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所排卸的余泥渣土外,并按每乱卸一车给予清运无主余泥渣土十车的处罚,或按十车的运载量处以每立方米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凡罚款五十元以下的由执罚人员出示证件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以及吊销、扣留准运证、排放证、受纳场地许可证的,由执罚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被处罚者按指定的地点、期限交纳罚款和接受处理。罚没收据统一由市财政局印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处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规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协同排放管理所执罚。  城乡结合部各镇政府,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可组织公路卫生检查员队伍,协同所在区余泥渣土管理所对在城郊道路两旁违章乱卸余泥渣土的行为进行执罚。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属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怎么计取
答: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

广州番禺区淤泥渣土排放许可证如何办理
答:广州番禺区淤泥渣土排放许可证如何办理 到广州市番禺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办理: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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