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两税是什么 宋朝和唐朝的"两税法"的异同。 回答的清晰明了一些,谢谢谢谢...

作者&投稿:隗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宋朝继承唐朝和五代的遗制,两税仍然是乡村中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土地税。由于印刷术的推广,传世的宋朝两税资料远比唐朝和五代丰富,尽管如此,宋朝的两税依然存在着不少空白和疑点。由于宋朝的两税不仅仅是赋税制度的重要环节,故本文在讨论中不能不涉及当时的经济状况和阶级关系。
一、两税的徵收时间和税物品类

唐朝的两税究竟是户税与地税,还是夏税与秋税,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宋朝的两税无疑即是指夏税和秋税。
“夏税:

开封府、京东路州军;京西河南、淮宁、颍昌府,郑、汝、孟、滑等州;淮南宿、毫、蕲、海、通州,涟水军;河北大名、开德、信德府,恩、冀、博、滨、棣、怀、卫、洺、磁、相、浚等州;陕西京兆、凤翔、河中府,陕、同、华、秦、陇、耀、丹、环、凤、虢、解等州,保安军;河东隆德府,泽、辽、绎州,威胜军;荆湖北路荆门军,右以上并起五月十五日,尽八日终。

江南,两浙,福建,广南东、西,荆湖南路,川西路,江陵府,鄂、岳、澧、归、辰、峡州,常德府,淮南无为军,右以上并起五月十五日,尽八月十五日。

河北真定、中山、庆源府,雄、霸、瀛、莫、沧、德、祈(祁)、保、深等州,乾宁、广信、安肃、永静、信安、保定、永宁等军;河东平阳府,慈、隰等州,平定军,右以上并起五月十五日,尽九月五日。

京西襄阳、顺昌府,邓、唐、随、金、房、蔡、郢、均等州,信阳、光化军;荆湖北路德安府、后州,汉阳军;陕西商州;淮南寿春、安庆府,庐、滁、和、濠、泗、扬、楚、泰、光、黄、真等州,高邮军,右以上并起五月一日,尽八月十五日河东太原府,汾、岚、宪、麟、府、忻、代、石州,宁化、岢岚、火山、保德等军,交城监;河北顺安军,右以上并起五月二十五日,尽九月十五日。

陕西庆阳府、原州,起五月二十五日,尽九月十日。

延安府,汾(邠)、宁、泾、渭、阶州,起六月一日,尽九月十五日。

成州起五月三十日,尽九月十五日。 坊、鄜州起六月十五日,尽九月终。税税:

福建路州军,起十月十一日,尽次年正月三十日。

浙,江,荆湖南、北路,广南东、西路,并起十月一日,尽次

年二月十五日。

三京及京东、京西、河北、河东、淮南、陕西、川峡路州军,并起九月一日,尽次年正月十五日。

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西州军等夏、秋税,如支拔在边上及三百里以外州军送纳者,元限外更展十五日。二税起催纳毕,限内遇闰者,前后展缩各半月。其日限除依前项外,下项州军更与展限,在京委开封府,诸路委转运司,逐料先期检举施行:

淮南路夏税起五月十五日,尽八月终,秋税起九月十五日,尽次年正月终;利州路夏、秋各展限十日;庆阳、延安府,环、庆、邠、宁、泾、渭、鄜州,保安军夏、秋各展限一月(熙、河、洮、岷州,通远军依庆阳府例)。登、莱州夏、秋各展限半月。”

据《宋史》卷86,卷87《地理志》,上述一些府名是在宋徽宗时由州升府的,例如邢州是晚至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方升为信德府。但瀛州在大观二年(公元1108年)升河间府,上引规定仍作瀛州。又如洮州是在大观二年入宋之版图。故将《庆元条法事类》上引记载判断为北宋后期,是不错的。

宋时北方大、小麦一般秋种夏收,而粟却是春种秋收,但粟和麦不能在同一块田地中实现一年两熟的复种。“自江以南,稻米二种,有早禾,有晚禾”①,某些地区也有中稻。然而除了闽、广的部分地区外,早稻和晚稻一般也未成为双季稻。南方实行冬麦与晚稻连作,一年两熟,特别在南宋,这种稻麦两熟制得到相当普遍的推广。“却破麦田秧晚稻”②,“腰镰刈晚禾,荷锄种新麦”③,这些诗句就是稻麦两熟的写照。蚕的饲养和丝织品的生产,也是在春夏之间。土地税分为夏税和秋税,实际上是顺应了当时的耕作制度和农作物的收获时节。

宋朝两税的税物品类繁夥,其中既有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生产的基本农产品与手工业品,又有数量不大,而品种繁杂的土特产。《宋史》卷174《食货志》载:

“岁赋之物,其类有四:曰毂,曰帛,曰金、铁,曰物产是也。

谷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麦,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杂子。

帛之品十:一曰罗,二曰绫,三曰绢,四曰纱,五曰纯,六曰紬,七曰杂折,八曰丝线④,九曰绵,十曰布葛。

金铁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银,三曰铁、镴,四曰铜、铁钱⑤。

物产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齿、革、翎、毛,三曰茶、盐,四曰竹、木、麻、草、刍、莱,五曰果、药、油、纸、薪、炭、漆、蜡,六曰杂物。”

此外,两税收入中还有“杂色”,夏税“杂色”包括茶、盐、蜜、麴、麸、面、椒、黄蜡、黄蘖、甘草、油子、菜子、蓝、纸、芋麻、楠木、柴、茅、铁、地灰、红花、麻皮、鞋、板和瓦,秋税“杂色”包括茶、盐、酥、蜜、青盐、麴、油、椒、漆、蜡、枣、芋麻、柿子、木板、瓦、麻皮、柴、炭、蒿、茅、茭、草、蒲席、铁、翎毛、竹、木、芦*[艹+废]和鞋。夏税和秋税的“杂色”只有总数,而无每件税物的具体数字。由于灾荒地区的减免等各种原因,而各种税物也可折价改纳其他税物,故《中书备对》的数字乃是当年实际收入,而非原定的全国税额。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宋时夏税的征收是以丝、绵、丝织品和钱为主,粮食较少,而秋税的征收则以粮食和草为主。

宋朝的两税无疑即是指夏税和秋税。

唐朝创立两税法,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代后唐天成四年(公元929年),曾对北方各州夏税和秋税的输纳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后周显德三年(公元956年),决定夏税自六月一日,秋税自十月一日“起微”。宋朝统一中原后,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又作新的规定:

“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颍州等十三州及淮南、[江]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峡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自今并可加一月限,或值闰月,及田蚕早晚不同处,令有司临时奏裁。”

宋朝的两税是指夏税和秋税。

宋朝的两税是指夏税和秋税。

可见宋两税很清楚根本不存在什么收了免税钱再收一次的话!到底是宋朝“百姓是个冤大头,想怎么糊弄就可以 “宋代,除差役有反复外,力役已经不再是全体民户的重负,兵役已被募兵制代替,一般徭役项目早在北宋前

宋代还在继续实行两税法吗~

我国历史悠久,赋税制度不能一言以蔽,我搜到两条资料,付于下,供您参考!一、发展线索1、周:实行贡赋制度。2、春秋末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3、秦朝:按人口多少征收的户税。4、西汉编户齐民(田租较轻,人口税与更赋重)5、北魏的租调制,北魏实行均田制,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6、隋朝首创租庸调制,隋朝沿用北魏租调制,后来以庸代役开始部分推行。7、唐朝前期租庸调制,唐朝后期两税法8、明朝的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来分担。9、清朝的地丁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二、发展趋势:(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直至取消,以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为标志;(2)由劳役、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单一形式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伙标志;(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手续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反映。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2.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①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实际田亩数征税,鲁国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以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等新税制的出现,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②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前提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西汉时期,==把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有四项: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对积式形成。③租调制:主要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前提是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还必须服徭役、兵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④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隋朝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纳一定数量的绢来代替服役。唐朝则取消了庸对年龄限制。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⑤两税法:唐朝中后期,为解决财政危机,于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标志着以人丁为主的课税标准开始改变。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神宗于1069年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其中“募役法”收取免役钱,限制了地主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按亩纳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⑦一条鞭法:明朝后期开始实行,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纳银代役、赋役征银的办法,标志着赋税制度由繁到简、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⑧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朝雍正时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地丁银。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三)重点问题延展1.古代重要税制的社会意义(略)(l)租庸调制的社会意义。①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纳庸代役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产时间。同时,也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②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在是改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的结果。(2)两税法实行的社会意义。①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苛捐杂税的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②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③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④两税法扩大征税面,保证了封建==的财政收人。(3)一条鞭法的社会意义。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人亩”制,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4)“摊丁入亩”的社会意义。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唯—标准。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赋役制度沿革的特点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②农民由必须服一定的徭役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③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④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田租、人头税等);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对商业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3.比较分析几种赋税制度(略)①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比较②编户制度与摊丁入亩的比较4.封建社会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汉初的轻徭薄赋、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唐初的轻徭薄赋、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唐后期的两税法;北宋的“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更名田”、摊丁入亩和地丁银。

在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随着土地产权形态的变迁而亦步亦趋演变。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土地产权私有化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建立在以授田制为基础上的土地产权国有制的瓦解,意味着在国有土地上耕种的均田农民无力交纳按丁、按口征收的租庸调。于是随着土地产权的这一变化,按丁按口征收的赋税大为减少,按土地、财产数量征收的赋税在全部课税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上升。唐中期杨炎倡行的“两税法”的实施,是中国古代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历史界标。它所反映的不仅是赋税制度的变化,更是唐中期以后土地产权的演进决定赋税制度的变迁这一本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生产资源方面的产权私有化有如春雨润物,不露声色但却持续不断地渗透到各个领域,产权私有已是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日趋发展的情况下,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能够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成为商品而进行自由买卖,日益显示出其作为能不断增值的商品的价值,也进一步激发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产权私有化也越来越不受任何限制地膨胀起来。其结果,在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态势下,可资利用的生产资源已大部分为私人所拥有。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各项制度安排是紧密匹配的,当邻域的某项制度安排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之后,其他相关制度安排都需要重新调整。因此,在唐宋产权制度变迁的新形势下,政府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也随之而发生变迁。从宋代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来看,随着商品经济的广泛深入,产权私有化程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不断加深,宋代赋税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随着产权形态的变化而呈现出新的特点。其表现是在承认产权私有的基础上,国家的各项赋税日益以私有产权拥有的数量来确定税额的多少。宋政府制定经济制度政策的目的和原则,越来越偏重于与私有产权者共同分割产权的收益权。这是宋代赋税制度变迁的时代背景。
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宋代的赋税,大致上以土地产品的间接分配为主。即通过土地产权所有者交纳的二税来进行再分配。
两宋的赋税,主要是继承唐代两税法而来的二税以及其他一些承继五代弊政而来的苛捐杂税。二税是对土地产权所有者收地税,其征税对象既包括地主,也包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其他的苛捐杂税,有只针对产权所有者的,如支移、沿纳、折变等;也有针对所有国家居民、按人头摊派的,既有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包括佃农在内,如丁盐钱、丁绢等。从理论上来说,在产权私有的状态下,无论何种赋税征收方式,都是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因此,宋代的赋税是建立在地租基础上的再分配,是集中化的地租。
宋代的二税以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收益为典型形式。即国家政权在产权私有的情况下,通过征收二税来参与分割土地的收益份额,从而完成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宋人王柏说:“嗟夫,田不井授,王政堙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故日官不养民。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始尽出于农也,故日民养官矣。”这段话相当透彻地描述了宋代产品再分配的方式,即赋税来源于土地收益权的再分配。“农夫输于巨室”,就是劳动力所有者向产权所有者缴纳地租。这是扣除劳动力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之后的剩余部分,也是土地的所有者依靠出租产权经营使用权所得的经济补偿。在这里,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的经营使用者两者之间首先进行产品的直接分配,即产品收益权初次分割。“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就是产权所有者向国家缴纳赋税。这是在产品已直接分配之后完成的,是产权所有者在自己直接分配得来的产品中再分出一定的份额上交给国家,以换取国家对自己私有产权的保护和实施,是产权收益权的再次分割。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产品的初次分配(直接分配)与再次分配(间接分配)之间的分别与联系。其分别在于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的参与者和所行使的权利的不同。初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劳动(力)所有者与产权所有者,双方行使的权利是劳动力产权和土地产权;再次分配的参与者是土地产权的所有者与土地产权的保护者,双方行使的权利是产权的所有权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权(产权的保护)。其联系在于两者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基础,这就是土地产权的收益权。无论是地租还是赋税,都是土地产权收益权的转化物。只不过赋税是产品收益权的再分配,是在物质生产之外的领域,使用国家权力以强制的方式从地租中分割出来而已。在这种场合,私有土地产权所有者仅仅起了一个产品转缴的作用。然而,这仅仅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既然产权的收益权要经过两次分割,那么对产权的所有者来说,就存在在每次分割中如何使自己尽可能获益、甚至以对方受损为代价而获益的机会。在产品的直接分配中,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和土地产权所有者总是有一个如何利用自己的产权尽可能多地分得收益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确定地租量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初次分配的博弈。而在产品的再次分配中,又存在着土地产权所有者希望“白搭车”的问题。私有土地产权者想方设法逃避赋税,而国家政权为了保证自己的财政收入有增无减,必须强制向一切国民(公共产品的受益者征收税金,两者之间存在着关于产品再分配的博弈。第二,宋代赋税以土地、财产为征收赋税的对象。
唐代及唐以前各代的口赋、户调式、租调制、租庸调制等,都是以人丁户口为标准的。所谓按丁、按口征收赋税,其前提在于有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存在。马端临指出:“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赋税沿革,微有不同,史文简略,不能详知,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然其时户户授田,则虽不必履亩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矣。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田则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诸物为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而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唐)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因此,随着唐中叶之后均田制的瓦解,土地产权私有化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情况下,不但土地产权私有的总量增大,而且土地产权私有者内部拥有土地数量的差距也悬殊。自耕农的土地日益被侵蚀,失去土地的人口日益众多:无地的佃农成为社会人口的多数,而他们再也无力交纳按丁、按口征收的大量赋税。于是在土地产权改变这一历史背景下,按土地、财产数量征收的赋税所占的比重就大大上升了,“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这一地租再分配形式也就进一步突显出来。所谓按土地、财产征收赋税,正是国家通过“田主”间接取得土地产权收益权的表现。
第三,宋代赋税制度由劳役向赋税转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徭役也是劳动者土地收益权的体现,只不过这种体现不以产品、而是以劳务的形式体现出来,实际上是国家在时间、空间上占有劳动(力)产权或土地收益权。所以说,徭役实质上是与赋税一样的,两者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唐以前,一般劳动者最感痛苦的是征调无时、调发无度的徭役。这些徭役,“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胄锋镝而后谓之役”。既包括百姓无偿为国家充任一定期限的兵卒,或驻守地方,或防戍边防,或自带兵器,或自备n粮的兵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也包括百姓无偿为国家政府从事筑堤防营宫室、造桥梁修道路等公共工程的劳动的力役。
唐初实行租庸调制,其中的庸,实际上是以赀代役,开创了徭役向赋税的转化。“安史之乱”前后,府兵制逐渐被募兵制所取代,百姓已基本上不需承担兵役。唐中期的两税法,将代表力役之征的庸钱并入到两税中征收。劳役向赋税的转化进程日益强化。
演及宋代,虽然从国家法律规定上百姓仍然有服徭役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陆续规定可以钱代役,各色徭役均已开始了向以赀代役(代役税)转化的过程。如夫役中的河夫,先是由准许离服役地点过远的地区“不可使民间一一亲行,故许民纳钱,以充雇直”;逐步发展到“河北、东京、淮南等路出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里外,愿纳免夫钱者听从便”,“京东、河北五百里内差夫,五百里外出钱雇夫”;再演变为“准敕五百里外方许免夫,自来府界黄河夫多不及五百里,缘人情皆愿纳钱免行,今相度,欲府界夫即不限地理远近,但愿纳钱者听”;最后定格为“凡河堤合调春夫,尽输免夫之直,定为永法”。这样,就将纳钱免役制度化,从而确立了劳役向赋税的过渡和转化。当然,宋代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而且事物的发展和制度的确立总会有一些反复。但正如苏辙所评论:“三代之民,以力事上,不专以钱。近世因其有无,各听其便:有力而无财者使效其力,有财而无力者皆得雇人。人各致其所有,是以不劳而具。”宋代徭役征调的大趋势反映了由劳役向赋税的制度变迁。 同时,与唐宋之际的其他赋税一样,这些由力役转化而来的赋税,也经历了一个从唐代以人丁户口为征收依据(租庸调制)发展到宋代以赀产为征收依据的演进过程。北宋元祐年间,“都水使者吴安持言:州县夫役,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今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皆以丁差,不问贫富,有(偏重)偏轻之弊。请除以次降杀使轻重得所外,其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从“旧法以人丁户口科差”,到“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反映了力役征发逐步向以户等(资产作为摊派对象的过渡,表明国家力役征发从“以丁为本”的时代逐步演进到“以地为本”的时代。事实正是如此。根据史料记载,宋代各地方政府在力役征发中,往往采取按户等、田亩摊派的原则。北宋李元弼在总结自己当县令的经验时说:“差夫役,总计家业钱均定,遂无偏曲”,明白无误地指明以田亩赀产为征收免夫钱的标准,说明在地方州县征发免夫钱在实际操作上已逐渐形成制度化。宋人苏轼说:“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责之厚赋,则其财足以供;责之重役,则其力足以堪。何者?其轻重厚薄,一出于地,而不可易也。户无常赋,视地以为赋,人无常役,视赋以为役,是故贫者鬻田则赋轻,富者加地则役重,此所以度民力之所胜,亦所以破兼并之门而塞侥悻之原也。”可见,在两税法之后,在赋税征收以田亩广狭为依据的基础上,各类征役也“因赋之多少而制役”,“视赋以为役”,实际上是以田亩赀产为征调征役的依据,所谓“其轻重厚薄,一出于地”,表明劳役的摊派最终还是落实在田亩赀产上。与两税法后按土地、财产征收赋税一样,国家通过将部分夫役摊入田亩赀产,从而使“田主”承担部分夫役(免夫钱),正是国家参与间接瓜分私有土地产权收益权的又一种表现形式。这也是与前代不同的变化。
第四,宋代工商业税大大增加。
宋代以前,国家政权一般仅对在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较大影响的盐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国家垄断经营,实行官产官销,完全排斥私商的参与。中央政府通过“寓税于价”(即通过专卖加价)这一比较隐蔽的形式,取得比直接课税更为丰厚的财政收入。而对其他的商品一般只征少量的税或根本不征。即使征收,也往往由地方官府自行决定税率,自行支配商税收入。如汉代,“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隋朝至唐开元前,“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其货,罚其人”,其目的在于“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而不在于收税。唐代两京诸市署与州县市令的设置,目的也只在于管理市场,而不在于收市易之税。由于宋代以前各朝商税征收本身并未程序化和制度化,国家政权对于商税收的多少也并不在意。宋以前各代官方文献中全无全国性商税收入的统计,说明商税收入在当时的国家财政中尚不占重要地位。
唐玄宗时,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开始对少地或无地的商人按户等高下征收地税;代宗大历户税改制,对有邸店、行铺、炉冶者等工商业者,又进一步规定加等征收户税。到两税法又明文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行商是指流动的商人,所在三十税一,当指其所带商品货物的价值而言。所谓居者,应是指坐贾,即定居某地开铺经营商贸的人,他们也须纳税。这表明商人要缴纳另外的商税。也就是说,两税中开始将商税与地税、户税区别开来了。在兵荒马乱的五代十国时期,各国对征收商税都很重视,后唐有“商税务”,后汉有“商税使”,后周有“商税院”,都是负责专门征收商税事务。北宋初,太祖“诏榜商税则例于(商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即是指将《商税则例》公布在商税务的门前。《商税则例》的公布,表明北宋在一开始就有了正式的商税法规。北宋在四京(即开封府、河南府、应天府、大名府)设“都商税院”,南宋时临安府的税务也设“都商税院”;在各州、府设征收商税及其他税收的机构“都税务”,各军、县、镇也相应设置征收税务或税场,负责征收商税
宋政府将商税的征收程序化和制度化,并对商税的征收制定了多项征收规范。有论者指出:“宋代商税和田税截然分离,出现了完整意义上的商税制度。地方政府定期公布商税则例及其变动情况,各地州、县、墟镇广置税务机构,这些情况表明商税征收到宋代首次进入了自身的制度化时期。”并指出,这标志着“原来超经济强制性质的抑商政策开始向经济性强制的征商政策转化”。这些结论是十分有见地的。同时,商税征收制度化,也是对商品生产者私有产权保护的制度化。因为比起唐末五代对商税的横征暴敛,商品生产者交纳一定的商税,以换取政府承担对商品产权的保护和实施,从成本上来讲是合算的。北宋初年在全国各地曾努力改革五代十国苛刻的征商弊制,并严格约束各级理财机构和征商机构,防止其过度苛征暴敛,使商品生产者的交易费用降低。商税征收制度化,说明“当私人收益的潜在增长超过交易费用时,便会为建立这种所有权进行种种尝试。政府承担对所有权的保护和实施,因为它为此付出的成本低于私人自愿团体所付的成本”。宋代允许工商业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度,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也达到了政府“商旅既安,课利自厚”的目的。正如诺思所说,“显然,从发展新的制度和所有权中获得的收益必然相对(多)于费用增加,所以创新(制度)是有盈利的。”
宋代的工商业税,如过税(商品流通税)、住税(商品交易税)、力胜钱(水路流通税)以及矿冶收入等都有大幅度的上升。工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日见重要,是田税、禁榷收入之外对宋代财政影响较大的税项之一。从商税收入占国家总财政收入的比重来看,北宋时期,商税收入约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0%左右;南宋由于缺乏商税收入的全面统计,其在全国财政的总收入比重难以确定,但估计大概比北宋时期还是会有所提高的。这也是宋以前不能相比的。可见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日趋高涨,商税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渐趋重要。商税已单独成为国家重要税收之一。
第五,宋代把征自京城及诸州、县、寨、镇的正税冠以“城郭之赋”(即坊郭之赋)专称,即从唐代两税法中分出坊郭之税。
唐杨炎请行两税法云:“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悻。居人之税,秋夏两徵之。”因此,唐代的两税是“居人之税”,是除了“不居处而行商者”之外的所有“居人”,即不分乡村户或坊郭户,都须缴纳之税。如前所述,按照两税法,居人两税钱的多少是依据户等的高下而定的,又均定户等的依据则是田亩和资产。城市居民的房产只是作为众多杂产之一,在排定户等进而决定两税钱中有一定作用,此外并无所谓屋税。但在唐后期以至五代,先后出现了独自存在的间架税和屋税。唐德宗时,曾一度征收屋税。后因遭到反对,很快停征。但自五代起至于宋代,又皆有屋税。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年1十月诏:“应汴州城内百姓,既经惊劫,须议优饶。宜放二年屋税。”这是作为“城郭之赋”的屋税首次见诸于文献的记载。此后,后晋、后汉、后周时,皆有征收屋税的记载。由此可见,至少自五代开始,屋税已是各地城市居民缴纳的一项正常的赋税,是宋代城郭之赋(宅税、地税之类)的始源。
宋代,对城市居民征收“城郭之赋”。何谓“城郭之赋”?据《玉海》、《文献通考》等书所述,乃“宅税、地税之类”是也,是指坐落在京城及诸州县寨镇的房产和地产应缴纳的税赋。所谓“宅税”,即是屋税,为宋代文献中常见的坊郭户缴纳的正赋。自五代开始,至宋一直如此。赵匡胤建立宋朝后,即有“减(扬州1城中居民屋税,民皆悦服”的措施。宋初,“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以后熙宁方田均税法中规定:“屋税比附均定。”崇宁方田令规定:“诸州县寨镇内屋税,据紧慢十等均定,并作见钱。”至政和二年,又改为每等之中再“各分正次二等”,共为二十等。可见宋代城市居民始终承担缴纳屋税的义务。而据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载,诸州申夏秋税管额帐式中,须将“盐钱、屋税、麴货等及自来别立顷项开说钱物,并依税租开具“,表明屋税收入是在乡村民户夏秋税租之外“自来别立顷项”的钱物,并不属于两税范畴之列。这样,宋代就形成乡村民户无宅税,以房产为税产的屋税是坊郭独有的税目。《宋史》“食货志”中将“城郭之赋”与“民田之赋”等并列,也即将城镇居民所缴纳的房产税与乡村居民所缴纳的土地税区别开来,表明房产税已从作为两税正宗的土地税中分离出来,是宋代二税之外的特有税目。这当然是与宋代城市商品经济的发达、城市私有房屋产权的逐步确立相联系的。

所谓制度变迁,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具体到仍处在农业社会的宋代,就是如何更好地配置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让其发挥更大的潜力的过程。也就是说,是如何达到帕累托更优的过程。
宋代继承唐代“两税法”的“以资产为宗”的税收制度,规定了以土地为主的资财作为法定的征税对象,从税制上较以前更为明确地承认和界定了土地私人占有的产权,表明无论国家政府还是个人都已公开承认私有产权的合法性,达成了社会共识,从而激发了土地产权拥有者利用土地资源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对宋代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按资产征税对农民劳动者意味着赋税的减轻及赋税的公平,对生产积极性也有一定的制度激励作用。
宋代从制度上规定了各类徭役均以产权多少来摊派,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业劳动者的负担。同时,以钱代役,使农民逐步摆脱了劳役的束缚,人身相对自由,土地私有产权和农民人身权利也成为表现出更多独立利益的行为主体。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以钱代役顺应经济发展与赋役制度变迁的历史要求,具有一定的制度创新的特点。
商税征收的制度化,实际上是承认商品生产者的产品产权所有,这就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政府承担对商品产权的保护和实施调动了商品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既增加了商品生产者的盈利(降低成本、扩大规模、交易量增加等),又增加了政府的盈利(商税收入),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事实证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其商税制度化是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的。
宋代赋税制度的变迁,提供了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潜力的激励机制。这是因为,“不管是在企业内部,或是在市场上,行为者总是在各种组织制度的约束前提下来使他们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宋代的社会经济,在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这一前提下,为数众多的经济元在进行经济选择、经济决策时,都毫无例外地遵循着一个相同的基本规则:这就是在各种现存的制度制约条件下寻求最大的产权收益,从而使各经济元在从事经营和生产时,主观上以追求达到更高的生产效益及个人所得的边际效益为目的,而在客观上却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宋代社会经济的繁荣与赋税制度变迁的激励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4、两税法
答:当时,方镇州县各自为政,巧立名目;贪官污吏因 缘为奸,中饱私囊;豪强富户百般规避,转嫁负担;贫弱百姓则旬输月送,不得休息。这种状况表明,旧的赋役征收原则和办法已经走上了绝路。    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臣杨炎的主持下,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把赋役征收以身丁为本改为...

中国古代的人头税和人丁税是一回事吗
答:是。人头税也叫人丁税,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

两税法名词解释
答:两税法是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是为两税法。因为武周末年均田制颓萎,唐初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实施办法 两税法其主要分四点:“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

唐朝两税法: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首个里程碑
答: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稳定政局,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变革措施,如土地改革、兵制改革、税制改革等,著名的 “两税法”改革就出自这一时期。 旧制瓦解,革故鼎新 唐德宗李适,生于大唐盛世,见证了盛唐时期的繁华,也经历了安史之乱的动荡,立志要复兴唐朝,在即位之后,励精图治,慎选官吏、勤于政事。唐朝中期,由于均田制的...

唐朝中期实行的两税是我国封建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体现在什么地 ...
答: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

五代十国时期的赋税主要包括什么?
答:五代十国时期的赋役征收与徭役征发,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五代十国时期的赋税,主要包括田赋、专卖、关市税和各种杂税。五代的田赋沿袭中唐旧制,行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两税的纳税额,是按照土地的多少和田亩的优劣而制订的,史书记载了江南南唐的田税交纳额:上田每...

中国古代的税收分为哪几类?分别大概是什么意思?
答:分别大概是什么意思?  我来答 3个回答 #热议# 武大靖在冬奥的表现,怎么评价最恰当? 匿名用户 2015-01-26 展开全部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

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分条列出,万分感谢_百度...
答:一、两税法 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它的主要内容是:(1)...

两税法和一条鞭法有什么区别?
答:1、征收方式不同 两税法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也就是钱物两收。一条鞭法主要是征收银两,只有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2、征收频率不同 两税法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税收后,按夏、秋两季征收,也就是一年两征。一条鞭法则是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

赋税制度的中国历代赋税制度
答: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1、租庸调法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调:就是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