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有什么?

作者&投稿:厨人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进口商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因为:
  (1)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卖方交货品质违反合同,将承担损害赔偿或/和撤销合同的责任。本例所涉及的品质纠纷,超过通常发生的品质纠纷案件,因该合同买卖的冻北京鸭不是供应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伊斯兰教徒食用的。对冻鸭的品质要求,不仅要符合合同规定的“带头、翼、蹼、无毛,一级品,每只最小重量为2公斤”的要求,而且要求“需要由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证实鸭是按照伊斯兰教方法用刀屠宰”。但是,本例卖方所交的冻北京鸭在颈部未发现任何刀口的痕迹,这显然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Islamic Rites by Knife)。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违反了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这是一宗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是正当的权利。
  (2)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商品品质问题,而且有可能涉及违反当地的公共政策,伤害对方宗教感情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转化为政治纠纷,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在本例中,由于中国公司发运货物时,把普通冻鸭误认为是特殊用途的冻鸭,因而造成上述违反合同的严重后果。
  (3)出口商在向国外推销商品时还应当十分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商品适合当地的消费习惯和特殊要求。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是人尽皆知的,但是,他们吃牛、羊、鸡、鸭等禽畜,也要按伊斯兰方法屠宰才能食用。销往其他地区的冻鸭,一般要求外体完整、洁白、无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般从鸭的口内进刀,以保持外体美观完整。但是,这种方法对伊斯兰地区却不适用,他们传统的屠宰方法,不仅在鸭的颈部动刀,而且要由伊斯兰教长老动刀,在用刀前还要念一段可兰经。如果我们把颈部无任何刀痕的冻鸭交给对方,对方仅从颈部无刀痕这一点,就可以认定不是用伊斯兰方法用刀的。因此,在推销中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是十分重要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第一题: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 ...
答:1.向出口方索赔。是货物质量原因;2.向承运人索赔。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拓展资料:一、出口商先跟进口商签订对外销售合同,在合约条款里注...

两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答:1、(1)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进口方如果不愿负担上述出口税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FOB释义版本《INCOTERMS2000》,即应在合同中注明FOB条款按照《INCOTERMS2000》...

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的题目谢谢
答:其中:内陆运费=出口货物的总体积×100 总体积=报价数量÷每箱包装数量×每箱体积 例如:商品03001的描述为"每箱5打,每打12个",表示每箱可装60个,每箱体积0.164立方米,求报价数量为9120只的内陆运费是多少? 解:总体积=9120÷60×0.164=24.928立方米 内陆运费=24.928×100=2492.8元 (五)海运费核算 出口交易中,...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答: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

两道有关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请解答的详细些,谢谢了!!
答:1、合同成立——因为,A商在有效期内回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且B作为实际买家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按发盘的规定开来信用证,因此构成以行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2、中国银行这样做有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受益人只要交单相符,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答:简单。分析如下: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

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两个案例,请大虾帮忙结局一下[急!!!]
答:2)750的来历:承租人认为,装货延期2.5天,而我卸货节省4天,4-2.5=1.5天,我总共节省天数为1.5天,按减半的速遣费500计算,1.5*500=750 500的来历:船方认为,滞期2.5天,2.5*1000=2500;速遣4天,4*500=2000;2500-2000=500,所以,承租人应该支付500元 这个案例的计算方法应该是...

国际贸易实务关于术语的案例
答: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3道,急求解,谢谢~~
答:3、答: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存在合同关系。该案例中买卖双方虽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已经构成发盘和接受,可以视为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 跪求高手解答!
答:1.1 CIF ,以起运港越过船舷为风险划分分界线,此案例中,风险发生在船离开法国10天后,因此风险由进口方即中方承担 1.2 信用证交易,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也就是说发生风险不是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因此除非交单单据不符,否则开证行不得拒付 1.3 因为CIF ,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