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作者&投稿:长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保持环卫设施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环卫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市辖县、市的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卫设施,包括服务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倒桶点、环卫操作间、工具间及环卫专用机构设备、车辆、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职能机构。
  建设、规划、土地、卫生、爱卫办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城市的环卫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建设规划,由规划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第六条 城市公共环卫设施应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机场、车站、码头、商场、文化娱乐场所、游览风景区(点)、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其他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由该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市区公共环卫设施的产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拆除或破坏环卫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定同意,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拆除环卫设施执行先建后拆的原则,由申请拆迁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负责另建;或提供建 设土地和建设资金,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建。另建的环卫设施面积不得小于被拆迁的环卫设施面积。第八条 集装箱转运站应加强场内设备管理,保持正常运转。所有机械设备应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供电系统及用电设备不得超负荷,供电安全保险元件应当合格。各种机械设备每日作业结束后应擦洗一遍,并定期对墙体进行粉刷、除锈、修补、油漆等保养工作。第九条 公共厕所内的各种卫生、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损坏的要即时维修更换。第十条 市区道路果皮箱设置按以下职责分工管理。
  市区一级路段的果皮箱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日常卫生管理由路段辖区环卫部门负责;二级路段设置的果皮箱及管理经费和日常卫生管理由路段辖区、街环卫部门负责;各单位、公共场所的果皮箱由各产权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第十一条 氖环卫专用车辆应及时维修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功能。所有环卫专用车辆的转让、报废和改变使用功能必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报废和改变车辆的使用功能。第十二条 凡未经市规划部门和市容管理委员会审批,擅自拆除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倒桶点、环卫操作间、工具间等环卫设施的,按现行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凡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改造环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扰妨碍施工。对阻碍施工者,要予以教育批评;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要处以损失额1一3倍的罚款。第十四条 环卫设施属公共财产,爱护环卫设施人人有责,损坏环卫设施的照价赔偿。
  对破坏、偷窃环卫设施,或阻扰、妨碍、破坏环卫设施建设,妨碍社会治安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解释,并授权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城市,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有碍市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及时清理、清洗、整修或者拆除。
第八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门前、窗外、阳台、外廊、屋顶等不得悬挂、堆放、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应当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街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灭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以下统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活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除四害工作职责。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第五条 除四害实行政府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除四害以预防为主,实施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性科学防治措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除四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除四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除四害活动。第二章 防治责任和措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害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等除四害活动。
  除四害统一活动,城市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农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第八条 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四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除四害宣传活动,组织除四害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场、转运站以及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除四害工作,采取场地硬底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清洗消杀等除四害措施。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管理内容,并对食品卫生经营的防蝇、防鼠设施或者四害密度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除四害工作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采取控制和消灭四害措施。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改造公共厕所,组织村(居)民改建无害化户厕,在具备条件的镇、村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和堆肥场。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除四害由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用地,除四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在建的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待建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公园、内河除四害责任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开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宣传。
  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经常性的除四害活动,并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统一开展的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责任,采取下列措施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四害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等易于孳生聚集四害的场所,采取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定期清掏,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设置防蝇防鼠设施的单位、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五)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仓储、农贸生鲜市场、超市等除四害重点单位、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除四害制度,有专人负责消杀四害,采取堵洞抹缝等有效措施,使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六)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消杀四害;
  (七)其他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有效措施。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一、因机构名称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名称发生变化,对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榕政综〔1996〕255号,1996年12月26日颁布)1、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市容管理委员会”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四条“《治安管...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答: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所需经费,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水利...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其他城市化建成区适用本条例。第三...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责任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增强公民...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订)
答: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市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