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作者&投稿:布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精神,组织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础,经研究,决定我市市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240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权力下放,监管和服务标准不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者恢复,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列为审核转报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审核和转报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公开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创新审批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审批运行的行政监察,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附件:1.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9项)

  附件1
  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40项)

序号实施机关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类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1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2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 3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含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 4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7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Ņ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通过改革切实提高效率,严格责任,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严禁擅自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已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和公开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运行的监督。对下放和委托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级审批的除外),市各相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同时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培训和监管,明确责任链;各区对市级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认真对接,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对调整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审批,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强化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39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15项)

  3.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的事项(共135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06项)

  附件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39项)



序号



实施机关



      事项名称



             设立依据


  审批类型  行政
许可非行政许
可审批1














市发展改
革委














企业(外商、中外合资和境外)投
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
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



3

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
62号)



  √


 6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


 7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


 8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

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0



市经济和
信息化委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湖北省实施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细则》√




 11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
[2009]16号)



  √

12



























市城乡建
设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br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等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认定的196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继续实施。
  现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各区、各部门要搞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尽快将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

  市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许可方式 
 1



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范围内投资项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2004]20号)
市发展改革



市、区分级
审批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
项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湖北
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市发展改革


由部门审批
窗口审批



 3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市发展改革



依法由市发
展改革委、
市规划、国
土房产局共
同审批
 4


公路行道树的更新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市交委

由部门审批
窗口审批



 5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
(1)线路经营权的确定
(2)线路(站点)的设
置、调整
(3)线路经营者停业、
歇业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市交委





由部门审批
窗口审批


6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市交委

市、区分级
审批
 7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海事局

由部门审批
窗口审批


 8

船舶装卸、过驳、载运危
险货物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海事局

由部门审批
窗口审批






 9





船舶登记
(1)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国籍登记
(3)船舶抵押登记
(4)光船租赁登记
(5)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登记
(6)变更登记和注销登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
 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海事局









由部门审批
窗口审批







 10


水路运输许可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船舶营运证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
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37号)




市海事局



实行联网审



11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
运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海事局

实行联网审




 12





在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
有碍交通安全的作业许可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水域使用岸线
(2)在通航水域进行有
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3)水上拖带大型设施
和移动式平台
(4)船舶进入或穿越禁
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3月28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答:(2011年7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339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和委托215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13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06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决定
答: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8月1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在市政府令第76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项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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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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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市级保留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职能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40个)1.天津市人民政府 2.天津市审计局 3.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4.天津市卫生局 5.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文物局)6.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7.天津市水利局(天津市节水办公室)8.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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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取消、调整、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张剑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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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 区(市)县科技局 2专利广告出证许可 区(市)县科技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核准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核准 区(市)县交通局 4动物、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