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宗政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做到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倡导和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居(村)民公约,组织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电话、网络等举报方式,及时核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本条例所称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第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公园、旅游景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桥涵等设施及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其内容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

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文明和谐新凉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

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

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

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水利、文化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理...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除有特别规定的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