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霍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本条例。

  涉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严守红线、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物种基因和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第五条 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开展天然林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救护、珍稀植物培育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对在天然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全省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和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建立天然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设立监测样点,建立天然林数据库,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结合全省天然林资源普查情况,按照应保尽保、分级保护的原则,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编制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依据和理由、保护范围、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实施方法等内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论证、报批、公布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中期评估,提出修编建议。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整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依据。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四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应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第七条 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第十一条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二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利用林地建立风景名胜区,属集体林地的,应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国有林地的,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它林地上扩建、兴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第十四条 变更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隶属关系的,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凡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勘测、设计、技术、苗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可以有偿转让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
  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十七条 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初审,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不得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六)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实行科技兴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确认林地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土地未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木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集体。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合作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合作者共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其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抵押。第六条 林地和森林、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跨市(州)、县(市)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处理。第七条 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防林、防护林、公路园林、森林公园、国营林木种子园和科研教学用的林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商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二)伐除所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凭批准征地的文件、伐除林木申请书和林木补偿协议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八条 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损失,除将伐除的林木和清除的苗木交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还应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人工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的70%补偿;伐除人工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的,可高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
  (三)清除苗圃上的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占地单位所有的,除分别按前三项规定的标准补偿外,还应按林木的实际价值作价付款。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制定本地林业发展近期规划和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按照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和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和林产品的深度加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扶持林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国营和集体林场的发展。对宜林荒山、荒地,鼓励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林场。

自然林能不能开发
答:法律分析:“自然林”又称天然林,是指自然状态下通过母树萌芽更新或天然下种自然繁育更新形成的森林,树种多为当地的乡土树种,对当地的环境、气候极为适宜,生长稳定,生态防护功能最佳。出于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我国相继出台“天保工程”,全面停止了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

我国采取了哪些保护森林的措施
答: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4、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5、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6、建立...

湖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答:(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宅基地的树可以随便砍吗
答:法律分析:宅基地的树是否可以随便砍伐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自己宅基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砍伐的,但是如果砍伐的数额较大,是不能随意砍伐的,需要办理采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2009修正)
答: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林保护的管理、监督...

卖树的人没办砍伐证就叫我们去砍,砍了1000颗,现在被森林公安立案处理...
答:采伐征占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认可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

砍树需要什么手续
答:树权归种树的人,砍树的费用由伐木工人和居民协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剪、迁移和砍伐小区绿化树木,小区物业事先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迁移和砍伐,使树木损坏、死亡的,除了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补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

采取乌木犯法吗?
答:乌木是国家保护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余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应该互相监督私自采取国家保护植物,若是都去挖采,会破化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若是发现有人私自采取乌木,应即时向公安管理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

湖北走马国有林场砍伐吗
答:是。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官方发布的信息中,鹤峰县国有走马林场2021年度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项目进行,是由国有走马场的。湖北省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东邻安徽,西连重庆,西北与陕西接壤,南接江西、湖南,北与河南毗邻。

私自砍伐多少棵树苗属于违法行为
答:不能私自砍伐树木。私自砍伐树木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