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 湖北省林业厅的局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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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省级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全省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申报工作。(七)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小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灭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森严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基金和对全省林业资金进行稽查,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湖北省林业厅其主要职能是:

  1. 贯彻党的政策,执行中央和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等职能。




  1. 根据《宪法》《行政法》《森林法》林业厅职责如下:

  2. 主管国内所有林业规划、保护

  3. 占用林地审批

  4. 违反森林法的行政处罚

  5. 等等



吃喝,嫖,毒

各地的林业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管理中央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街18号 ,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湖北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湖北省太子山林场管理局 湖北省园林工程技术学校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 湖北省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 湖北省野生动物救护研究开发中心 花木盆景杂志社湖北省森林公园森林旅游管理中心 湖北省林业厅招待所湖北林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简称《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简称《规定》),推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我厅职能运行的透明度及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结合省林业厅实际,特编制本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湖北省林业厅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查阅该目录。(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湖北省林业厅网站2、新闻媒体。3、省档案馆信息公开查询点。(三)公开时限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二、依申请公开(一)公开范围符合《规定》但未主动公开,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机构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3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三)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四)公开程序1、申请的提出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湖北省林业厅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按要求填写完《申请表》后,请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到湖北省林业厅受理机构信箱2、申请的方式(1)通过互联网提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湖北省林业厅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也可在网页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后提交申请。(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作好记录。3、申请的处理(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公开权利人单位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三、监督方式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省林业厅监察室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35号,邮政编码:430079),也可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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