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作者&投稿:符姬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第十条 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安全保护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第十四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合并招标。第十六条 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履行监督职责;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1个或者多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道和省道外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建管并重、全面养护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务、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沿线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第十一条 县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顶、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参照县道、乡道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必须改造的,应当首先使用公路预留地。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协调解决。第十六条 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的渡口、码头、客运停靠站(点)、地名标识、交通标志、安全监控和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竣(交)工验收,以及施工企业信誉等级评价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将资料移交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保存。第三章 道路养护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大修、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协助做好本辖区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纳入村规民约管理。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县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养护农村公路。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主要来源:

  (一)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护路日。第七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与乡(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并应当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和文物古迹。第九条 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依照下列标准执行:

  农村公路两侧行道树、边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外脚)外缘以外不少于1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边缘各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内为公路保护用地。第十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未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保护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排水;

  (二)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及其设施,涂改公路标志;

  (三)设卡收费;

  (四)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五)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六)挖砂,取土,采矿,烧窑。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经过村寨、田地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和农灌通水渠道。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十四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在主干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等交通标志。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需要取土、挖砂和采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报县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县道和乡道公路建设需要占用农田(地),拆迁房屋及其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村道建设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但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工作,县道、乡道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需要砍伐的,须经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采用分段承包的方式进行。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开山、伐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农村公路通行和损坏农村公路及其设施。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

2022新野县施庵镇关于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公告
答: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擅自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焚烧秸秆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

农村公路两侧多少米不能占用
答: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介绍?
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农村公路两侧多少米不能占用
答:农村公路两侧多少米不能占用具体如下。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5、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30米。村里宅基地的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

农村公路户户通基本政策
答:统筹考虑村镇布局、产业发展、人口数量、地形条件、生态环保及资金筹措能力等。以河南省为例,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是指,自然村(组)与外部连接的一条出口道路实现硬化,路线穿越自然村居民聚居区域,或通至自然村某个人口较多的居民聚居区域边缘并与其内部的一条道路连接。统筹考虑村镇布局、产业发展、...

农村道路问题哪里举报
答:如果是涉及农村乡村公路建设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投诉;如果涉及村路的,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投诉。道路属于交通设施,该破坏道路,阻碍交通的行为肯定是非法的,可以联合其他村民向村里、乡镇府施加压力,向派出所举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侵害正常通行的权利。根据《公路...

农村公路上允许架设光伏发电吗?
答:公路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管。因此,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农村公路上架设光伏发电设备是可以被允许的。但要注意,在此过程中需要做好申请和审批,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并且对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等方面要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

乡村道路禁止多少吨大车
答:乡村道路都是村民自己修建的,便利了交通出行,一般都五吨汽车通行质量好的10吨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