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所有权买卖出卖人收回标的物的情形和例外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遇到哪些情形可以收回标的物?

作者&投稿:衷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法典》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权的规定有如果相关的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其他的义务的,则出卖人可以收取相关的物品的所有权。同时在买卖合同中,会对所有权有一定的保留期限。

一、民法典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权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在延续了现行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登记对抗主义”,为实务操作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效力的优先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而将标的物转卖或者设定抵押、质押等负担,抑或买受人的一般债权人主张执行该标的物的,出卖人如果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即便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也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性质
      所有权保留系基于买卖双方约定产生,保留的期限一般约定至买方支付全部价款之日,其目的便是通过将所有权暂留在出卖人处,以督促买方按期支付价款,同时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为出卖人实现债权提供制度保障,因此其制度设计的本质应为担保,但与典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均不相同,就其权利外观来看,更类似于让与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相比,均系基于双方约定产生,均表现为标的物所有权人与占有、使用人分离,其内容均有关于债务人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方归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约定,其目的均系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正是基于所有权保留制度本质上的担保属性,此次《民法典》进行了较大修改,具体表现在标的物取回权的实现路径上。
三、标的物取回权的实现路径之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2)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民法典》带来的三项重大变化:
      第一,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民法典》设置了催告的前置程序,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交易的稳定性,促进交易的完成,另一方面笔者以为也是为了与《民法典》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增设催告前置条件保持制度上的一致性,毕竟二者存在较多关联且现实操作中二者也通常同时存在于一个交易中。
      第二,在法条中明确设置了自力救济条款,即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只规定了可通过民事诉讼即公力救济的方式取回标的物,虽然并未禁止当事人协商取回,但是《民法典》将协商取回进行明确规定,为出卖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基础,更有利于出卖人权利的保障。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即改变了出卖人公力救济途径,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需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确认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但是《民法典》将其实现方式变更为“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这一改更加契合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担保属性,并且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
      以上就是对民法典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权的规定有什么的相关解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标注购买物的相应金额。如果购买物有毁损以及丢失的相关风险,在运输该物品时该风险都应该由卖出者进行承担。如果该物品以及在买受人手里,则该风险应该由买受人进行承担。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回货物~

保留所有权 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条件,在符合该条件时标的物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反之虽然标的物交到买受人手上,但买受人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而且,如果在标的物 所有权转移 之前,买受人有这几种情况的,出卖人还能取回标的物: 第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第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第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的取回权】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现实困惑
2012年12月,张某从某电子商城购买了一台电脑。购买时,该电子商城承诺,购买者先支付一千元押金,就可以将电脑带回家使用,如在一周内未出现任何问题,支付剩余款项,在一周内,电脑所有权属于电子商城所有。张某觉得此承诺很值得信任,就在支付定金后取走电脑,一周的使用也未出现问题。之后,电子商城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张某将剩余款项补齐,以获得电脑的所有权,但是张某因种种原因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在此情况下,电子商城可以收回电脑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张某在实施购买行为前,已和卖方达成协议,支付定金,一周后没有出现问题支付剩余价款,取得电脑所有权,但是后来却拒绝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所以,电子商城索要电脑是合法的,同时对一周内给电脑造成的损耗,张某应予以相应的价值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荟萃
在卖方保留商品所有权的情况下,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卖方有权收回该物品;买方对物品的损耗,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所有权保留买卖
答:(一)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受人有特定的违约行为,损害出卖人合法权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的自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在满足了其与出卖人约定的特定条件后,才能取得...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什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另外,因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如存在实质性争议,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要求申请人另行起诉,故出卖人在诉讼中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可予以支持,...

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75%还适用不
答:交付提单或载货证券不能视为实际交货,出卖人仍享有取回权。如买受人在破产宣告时派员提前在运输途中受领货物,则视为无效。三、民法典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的处分权有何限制
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买受人提供足够强大的抗辩权以对抗所有权的转移,买受人只能向出卖人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

保留所有权买卖在哪一章
答:《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规定,所有权保留不仅仅限定于未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双方也可以是约定其他义务的履行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保留的应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所有权保留可以更清晰的解释为“所有权的处分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再次出卖标的物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第三人可...
答:法律分析:出卖人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因所有权保留条款而受到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保留所有权买卖在哪一章
答:法律分析:《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规定,所有权保留不仅仅限定于未履行价款支付义务,双方也可以是约定其他义务的履行受人占有使用标的物,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保留的应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所有权保留可以更清晰的解释为“所有权的处分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

出卖人对标的物应享有什么权
答: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

关于买卖合同约定在付清货款前保留所有权的问题
答:其实你保留所有权,和不保留所有权都是一个结果。保留所有权是物权概念,到时候他不付款按照物上请求权,索要物品。不保留所有权就是合同债权,可以以合同违约或者侵权为名义索要债权。保留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概念乙方他主占有,有权占有,所以第三者可以以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不保留所有权乙方...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
答:其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取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