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抗辩?

作者&投稿:闵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你好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不可以退回标的物抗辩。合同中对此方面内容的确定,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提出起诉要求付清货款,即其作出选择,买方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两条款即构建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日常经济实践中的存在由来已久,在合同法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以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担保意义上保留物之所有权的,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到期获得价金清偿。出卖人抛弃保留之所有权是单方处分行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即产生效力。出卖人抛弃其所保留之所有权,对于其基于买卖契约所得主张之权利,尤其是价金请求权,并无影响。买受人债务之免除需经出卖人另作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此均由当事人自由意志权衡决定。其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取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取回权实质为恢复占有之物上请求权,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价值。其与买卖契约之存续与终止属于两层关系,取回标的物只是出卖人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得整个合同恢复到同时履行之状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导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的违约行为使得出卖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依约偿还价款时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以法律允许合同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未付清货款之前归出卖方所有。
二、《合同法》66、67、68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退回标的物的抗辩权。
三、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或者有瑕疵,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对方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行 如买卖合同有效 不能简单的返还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你说的这种情况,在法律术语中叫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这个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求买方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应当足额支付。所有权保留仅仅可以作为卖法保障其权利的工具,而不可以成为买方进行物权退偿而拒绝履行债务的借口。否则,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同意买方退还货物的除外。但是此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者货物损耗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如买方违约至合同解除,卖方可向第三方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但不能行使合同权力,因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

  你好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不可以退回标的物抗辩。合同中对此方面内容的确定,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提出起诉要求付清货款,即其作出选择,买方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两条款即构建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日常经济实践中的存在由来已久,在合同法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以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担保意义上保留物之所有权的,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到期获得价金清偿。出卖人抛弃保留之所有权是单方处分行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即产生效力。出卖人抛弃其所保留之所有权,对于其基于买卖契约所得主张之权利,尤其是价金请求权,并无影响。买受人债务之免除需经出卖人另作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此均由当事人自由意志权衡决定。其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取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取回权实质为恢复占有之物上请求权,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价值。其与买卖契约之存续与终止属于两层关系,取回标的物只是出卖人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得整个合同恢复到同时履行之状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导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的违约行为使得出卖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依约偿还价款时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关于买卖合同约定在付清货款前保留所有权的问题
答:其实你保留所有权,和不保留所有权都是一个结果。保留所有权是物权概念,到时候他不付款按照物上请求权,索要物品。不保留所有权就是合同债权,可以以合同违约或者侵权为名义索要债权。保留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概念乙方他主占有,有权占有,所以第三者可以以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物品的所有权。不保留所有权乙方...

“需方未付清全额货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需方在签合同时...
答:可以质疑。如果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都归供方所有,需方所付的货款没有一个合理说法的话,供方将面临损失已付货款的危险。可以要求变更,把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其它承诺代替。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价款付清时发生转移对吗
答:不是的,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

民法典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的规定
答:法律主观:一、民法典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所有权保留,是指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举例来说,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买方没付完货款,或者没履行其他义务之前,即使货物到了卖方,所有权仍然属于买方所有。这个约定有什么价值呢?...

一般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承担。_百度...
答:【答案】:答案:A 解析: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1、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前,则为卖方承担责任,标的物有损毁如在交付之后,则为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由买方在违反约定的日子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2、卖方在交给承运人的...

货款没付清前,合同标的物产权归甲方所有
答:这种函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朋友用你的公司中标,合同的主体就是你公司,你就应该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没有办法的。现在的关键是,合同是你公司签订的,发票不是你公司的,款项也不支付给你,这属于医院违约。只要发票上不盖你公司的印章,你就没有风险,没事的。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19、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20、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1、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

关于合同法问题1、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2、标的物的风险应由谁承担?3...
答: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是不同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
答: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

物品总价1700,已付1000元定金,物品的归属权应当属于谁?
答:那么虽然已经交付定金,所有权仍然没有转移。但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订金,一般是商品尚未成型时,在制作前,购买人与卖方达成认购的协议并交付一定的认购款,这是订金。定金是购买人在对种类物商品中选定后,向卖方认购并交付预付货款。在法律上,定金适用双倍返还,而订金不适用双倍返还,而只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