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作者&投稿:鄂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明确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浙江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立足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并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认真的科学论证。
第四章 法规草案的审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之后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提交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之后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直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之后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交审议的,需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附上法规草案和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各方分歧及协调结果等。提议案人应提前15天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 议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要求提议案人修改补充。
第十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审议的,法制委员会应及时印发相关材料,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以在媒体上公开征求公民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应整理重要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主任会议,抄送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在会议前5天,将议案及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先全文宣读草案,并听取提议案人的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议采用分组会议形式,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整理后印发所有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人员应列席审议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初步审议后,交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调查研究和论证审议。这些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进行研究、论证、修改,提出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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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答: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提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之后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交审议的,需向提议案人说明或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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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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