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给个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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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招标人指定的单价)的;

(五)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内容包括已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 采用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准价或最高报价限价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最高报价限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 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 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不得违背本办法规定以保证金等方式让施工单位(中标人)变相垫资。

依据招投标法规政策和本行业和项目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就可以了

关于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学院基建工程的管理,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规范校内招投标工作.保证国家,学校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费用,以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招投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理单位的确定;
建设项目中的甲供材;
小型基建工程施工招标.
组织
在西校区建设指挥部下设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在建设指挥部直接领导下,负责招投标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1),制定招(议)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安排招标日程;
2),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对信息进行筛选,并向有关企业或厂家发布信息或邀标函,收取投标书或报价书;
3),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到有关企业或厂家考察;
4),举行招(议)会议,按程序开标后确定中标单位;
5),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6),物品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宜;
7),对招(议)标等工作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反馈,归案等工作;
8),处理招(议)标过程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9),招投标材料归档.
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小组负责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及收标书等具体工作;
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和评标工作,人数一般为7-11人;
每次评委成员根据每次招标内容确定,由招投标小组成员,审计,纪检,工会,与招投标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
在开标前4小时确定每次评委成员;
组织评委阅读招标文件,讨论评标办法;
开标;
确定中标单位,评委签字,并对下一步签定合同提出建议和意见.
建立招标评委库
评委库按照有关条件在学院相关的单位基础上,选出30人的评委库(名单不公布).
评委职责及要求
1),评委发言或投票打分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委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并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
3),评委提出的评标办法应在最低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的范围内;
4),评委应严肃认真地对招标文件逐一核对,比较,审查;
5),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6),评委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
三、 招标组织机构及小组成员
1、 建立以公司总裁为组长,以经营管理单位经理、工程副经理、财务经理为副组长的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2、 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主要职责是确定招标方式、招标日期,资审方式、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签署授权委托书(公开招标)等。招投标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
3、 小组成员由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审计部组成。主办部门是预算部,协作部门是财务部、工程前期部、项目部、采购部、审计部等部门。工作流程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流程》。
四、 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 预算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和审查评标办法)。
2、 工程部资料员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3、 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 招标范围及规模
1、 由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在10万元以上)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5家。
2、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或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分项工程,由招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内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投标人应不少于3家;单项合同采购价款在10万元以下的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执行公司《材料及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3、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直接发包。
4、 为便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减少各承包商间的推诿和各专业工程的交叉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工程招投标应尽量减少单项工程的分解招标。
六、 确定招标方式: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根据具体的招标内容和规模,采用何种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预算部办理招标公告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 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七、 资格审查:
1、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资格的确定详见第4条。
2、 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 实际考察。资格审查过程中如需要,招标领导小组也可对潜在投标人已完工程和在施工程以及机械设备等组织现场考察。
4、 投标资格的确定。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由工程部牵头,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从参加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少于5家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由评审小组在《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呈报公司总裁批准后,由工程部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八、 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文件由工程部牵头,工程部前期、项目部、预算部、采购部等共同拟订。
2、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邀请书(附投标邀请书格式)。
●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投标截止日期,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 合同的主要条款(附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与补充协议、通用条款)。
●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附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标格式、技术标格式、资信标格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
● 设计图纸。
● 投标辅助资料。
3、 职责及分工
(1) 工程部前期、项目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的条款和内容,编写招标工程的工程综合说明,确定工程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工期、招标范围,各专业工程工作界面的划定、现场环境及地质条件、投标人资质及合格条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 预算部人员拟订或审查招标文件商务标的条款和内容。具体编写或审查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投标文件商务标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投标报价的范围、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工程变更的确认和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拟订投标人有关财务状况的招标规定,确定和审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及担保书格式、资信情况等财务方面的内容。
(3) 采购部人员拟订甲供材料及设备的招标规定和要求。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等内容。
4、 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批准
(1) 招标文件的审查由预算部经办,审查意见由评审人员和工程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并填写在《工程招标文件评审表》中,评审表和经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呈公司总裁批准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盖章。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评审。
(2) 招标文件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报招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工程部方可组织招标文件的发售和邀请投标人投标。
九、 开标、评标和中标
1、 开标。本公司的各类项目招标的开标,由公司授权的招标人代表负责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2) 采用邀请形式招标的工程,评标委员会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经营管理单位、财务部、审计部、工程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对邀请招标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合同总价、工期承诺、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
2、 评标
(1) 评标委员会组成。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确定,应当遵照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用邀请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组成。
(2) 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 投标文件评审
(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服务承诺、社会信誉及以往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价(预算部核定)的投标,不予选择。提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4、 定标
(1) 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个排序合格的中标人,由预算部负责按《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报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总裁审批确定。
(2) 根据工程副总经理、总裁审批签字的《工程招投标中标单位审批表》确定的中标单位,预算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 以公开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部前期负责向政府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 授予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由预算部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以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评审见《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十一、 招投标工作纪律
(1)招标人及公司相关部门、各职能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及其他第三方透露有关招标的任何情况。
(2)预算部门编制的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负责保密,不得向其他部门及任何无关方透露。
(3)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小组成员、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
职业道德,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形式馈赠。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企招投标管理办法
答:国企招投标管理办法是针对国有企业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的规定,旨在保证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流程。该管理办法包括了对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国企招投标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而颁发的规定。该办法主要涵盖采购人、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规定...

最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大全
答:6.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7.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24号)八、水利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查(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1.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

给个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样本
答:一、 目的: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招标事宜。三、 招标组织机构及小组成员:成立以公司总裁为组长,经营管理单位经理、工程副经理、财...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答:“黑名单”信用惩戒应用涉及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以招投标管理领域为例,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继出台管理办法,深化应用“黑名单”制度等信用管理机制。2021年4月1日,湖南省正式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招投标管理领域引入...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一)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三)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
答: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逐步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九...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答:(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五)...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介绍?
答: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
答:工程项目投标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国家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以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的主要方式,我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工程项目投标管理的文章,欢迎阅读参考: 一、投标工作日常管理 在组织结构的设置上,企业要有负责投标的专门机构,即使没有专门的机构,也要有一个业务相近的部门归口负责管理本企业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