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贡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包括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风险等,以下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供参考阅读!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一、施工合同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作为一个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首先要进行的是“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企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出发,分析和解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工程实施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时间上,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并向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进行书面的提示、解释和说明。

  1、交底人与被交底人:

  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业项目管理负责人和合同管理部门。被交底人是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2、交底内容:

  提示适用于施工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况(范围,特点等),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工作。对合同中明示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重点提示。

  施工合同标的,承包人在设计、采购、制作、试验、运输、土建施工、安装、验收、缺陷责任期维修等方面的主要责任加以提示。

  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工程说明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变更超过工程范围的,则可向发包方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如果发包人擅自将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发包给其他人,缩小了承包范围,则发包人构成违约,应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该项目的预期利润损失的要求。

  变更程序非常重要,要做好工程变更工作流程图,并指定相关的职能人员负责。尤其是变更所产生的价款调整和工期顺延的情况,需要及时办理这方面的签证手续。否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价款和工期的变化。

  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及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工程量计量程序,工程款结算(包括进度付款、竣工结算、最终结算)方法和程序;合同价格的调整,即价格调整方法、计价依据、现场签证、费用索赔条件、索赔有效期,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说明和解释相关条款中的具体内容。强调对于索赔应当在施工过程中索赔期限内提出,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合同工期依据横道图、网络图所确定,不能擅自变更或缩短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奖惩条款,需要特别引起重视,避免竣工工期延误而造成经济损失。

  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注意的问题,避免产生无效合同和协议。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计划和措施,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提示合同履约风险,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由于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因而必然涉及项目各项管理工作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合同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防止产生大的偏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的法务应用(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与法务

  对于施工前准备工作充分与否,将影响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影响到对工程项目的评价与施工,充分、全面地准备将避免很多的潜在风险。

   一、发包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务处理

  1.办理工程项目及施工必备的法律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系到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取得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取得与否将会产生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与否,虽然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无法取得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则构成违约。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于签订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办理申请批准“四证”的手续。

  2.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首先,于施工前(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发包人必须提供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二,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第三,提供和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3.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条件

  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和期限,最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一般具备“三通一平”的条件,即路通、电通、水通和施工现场内的场地平整。

  发包人与分包人(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移交施工现场不仅是“三通一平”,更主要的是已完成前道工序的工程项目(如:建筑主体结构,等)。

  4.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是发包人的一项义务。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的难点、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承包人阐明,并解释承包人对设计图纸提出的疑问。

  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审阅施工图纸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合理情况,避免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发现问题。

  从法务方面来讲,发包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做好上列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是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发包人未能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润。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承包人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条款履行索赔和顺延工期的手续。如果发包人因上述等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内发出开工通知,导致不能施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承包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法务处理

  1.编制和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动态管理以及发包人、监理人实施监督的具体依据。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条件和合同约定,认真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于开工前7天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由发包人审核批准。

  2.组建项目经理部以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项目经理部是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综合管理的组织机构,它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体执行人,也是施工合同动态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同时,应建立和健全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等。

  3.组织施工队组,安排劳动力进场

  根据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种的需要量和比例组织施工队组,安排劳动力进场。对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特种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的准备

  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为了给工程施工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物质保证。其具体内容:做好施工场地的控制网测量;搞好“三通一平”;做好施工现场的补充勘探,为基础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建造临时设施;安装、调试施工机具;设置消防、安全设施等。

  5.做好分包的工作、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与选定的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保证分包工程按时开工。承包人应避免违法分包而导致行政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6.建筑材料的订货、加工和进场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及时与生产企业、供应商联系,签订供货合同,安排建筑材料进场。做好施工机具的采购和租赁工作,签订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

  7.及时提供建筑材料的试验申请计划

  按照建筑材料的需要量计划,及时提供建筑材料的试验申请计划。

  8.提交开工申请报告

  当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从法务方面来讲,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未能做好上述的主要准备工作,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的,承包人应当不迟于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如在48小时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如果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发包人、承包人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双方都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否则,造成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开工的,将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施工中其他保险条款

  20**版施工合同对工程保险、工伤保险作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

  (一) 具体条款:

  通用条款18条保险,18.1规定: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规定: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二)解析:

  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主要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二是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通用条款新增加另有约定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法》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用条款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另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为现场人员及他人办理意外伤害险,设备工程可以办理财产保险。

  3、持续保险

  通用条款18.4条规定了持续保险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密切注意工程实施中的变化情况,并与保险人及时联系,对于保险事项及金额做相应调整,如果工程延期,应当及时续保,确保施工其间工程项目的持续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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