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

作者&投稿:任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供水单位;从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相关部门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规划建设、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饮用水污染事件,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第六条 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饮用水和涉水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相关卫生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卫生安全知识。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第十条 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

  (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清洁,定期保养、维护设备设施和巡查环境,不得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

  (四)使用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五)不得将饮用水管网与非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六)按照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开展水质检测。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饮用水日常卫生管理。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前款所列工作。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

  (二)卫生管理制度及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三)供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检修、保养、清洗、消毒记录;

  (四)涉水产品等生产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六)水质检测记录。

  卫生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第十四条 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

  生产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

  (二)生产场所、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原(辅)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且索证记录(含检测报告)完整;

  (四)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国家规定。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在水源地集中取水,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经输水管网或容器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水予以贮存、加压后经管道或使用容器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客运船舶、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但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有机合成管道、管材和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等产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供给和水质情况有权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铁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客运企业供给旅客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工作。
  地矿、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水源水卫生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和环境卫生状况,选择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第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显著的防护标志。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源水质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质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供水卫生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条 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复查。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水质状况,采用合理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和无毒无害的净水消毒设施,并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生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生活居住设施;
  (二)设置畜禽饲养场所;
  (三)堆放垃圾、废物;
  (四)修建渗水坑、粪便池和排污渠。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供给和水质情况有权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铁路、交通和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客运企业供给旅客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工作。
地矿、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改善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杜绝水体二次污染,防止介水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以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答:《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2017年开始实施,明确了涉水产品的监管措施和责任主体。《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卫生与健康,从2017年开始实施。该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涉水产品包括自来水、瓶装水、桶装水、饮料、冰块、水产品等。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只有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而不是质量等其他标准和规范的,才构成本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形。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主要有: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和管件;水质处理器;水处理剂;水箱等等。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急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
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第二次修正)
答: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管辖的各类集中和分散式给水。第三条 全路供水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第四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第五条 改善生活饮用水的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水源卫生第六条 水源卫生应符合国家及...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1.4 地方行政法规方面,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2.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与卫生...

国家和地方关于饮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大全:全面解读与实施细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

使用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持有( )级别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答:省级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 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