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供水卫生

作者&投稿:翠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应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建筑物顶部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复查。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动性肺结核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水质状况,采用合理的水处理工艺流程和无毒无害的净水消毒设施,并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生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生活居住设施:
(二)设置畜禽饲养场所;
(三)堆放垃圾、废物;
(四)修建渗水坑、粪便池和排污渠。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的机泵室与贮水箱(池)必须分开建立。贮水箱(池)的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并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相通。
第十五条 供水管道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供水管道的盲端和消防水桩应定期放水,观察井和检测井应加盖,井内不得存积污水污物。
第十六条 单位自备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禁止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同意,报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因生活饮用水污染而发生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性中毒病例时,应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哪一年实施的?~

1997年1.1实施的

以下内容供参考: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改善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杜绝水体二次污染,防止介水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以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答:《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2017年开始实施,明确了涉水产品的监管措施和责任主体。《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卫生与健康,从2017年开始实施。该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涉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涉水产品包括自来水、瓶装水、桶装水、饮料、冰块、水产品等。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只有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而不是质量等其他标准和规范的,才构成本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形。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主要有: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和管件;水质处理器;水处理剂;水箱等等。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急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
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第二次修正)
答: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管辖的各类集中和分散式给水。第三条 全路供水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第四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管辖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监督。第五条 改善生活饮用水的工作,应纳入各单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水源卫生第六条 水源卫生应符合国家及...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1.4 地方行政法规方面,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2.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与卫生...

国家和地方关于饮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大全:全面解读与实施细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

使用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持有( )级别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
答:省级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 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 其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