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出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项。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八章 质量管理
答:在铁路建设过程中,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首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有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规,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需承担起各自的质量责任(第五十二条)。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铁路建设实施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五十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派出单位...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筑工程介绍?
答:《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修订的主要内容以“职责+流程”为主线突出质量安全环保公路工程建设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规模大、投资高、周期长以及“线形+层状”等典型特征,公路工程监理必然需...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城市住宅区内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管理;政府投资建设无产权单位承接的道路,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养护、维修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有关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并在规定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作出上述原则规定,并未明确工程施工现场要配备多少质量(管理)员。 二、一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