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作者&投稿:钊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贵州省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 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水利、环保、农业、安监、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第八条 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监督和管理。
  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第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投资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中标人应当停止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收回公路建设项目。
  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
  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 公路的建设工期应当科学合理确定,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确保公路建设质量。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是在贵州省注册成立的,注册地址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66号。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520000429203572G,企业法人杨黔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的经营范围是:为全省交通工程建设提供质量监督保障。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拟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指导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公路枢纽汽车站场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公路水运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受委托查处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为负责公路与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试验监测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及相关业务培训。
通过爱企查查看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更多信息和资讯。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答: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

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以及...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甘肃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公路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
答: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和检测情况每季度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工程质量评价和重大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第十条 对于技术复杂的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督管理规定
答: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的质量安全工作是指质量和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从业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