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用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确需临时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变更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
  (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变更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
  (五)未经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不得变更用途的;
  (八)局部变更房屋用途时,变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但临时变更用途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
  (十)其他依法不得变更用途的情形。第八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拟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地点、变更用途的理由和原因、具体使用用途、变更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四)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建筑安全、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设计说明和技术论证报告;
  (五)房屋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本住宅楼内所有业主的意见;
  (七)承诺书,承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房屋现场,将申请人、房屋原用途、拟临时变更用途、房屋用途变更有关图纸等内容公示三十日以上;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协调解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告知申请人按照修改完善意见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自受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需修改完善的,应当自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论证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需要补交地价款的,应当先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补交地价款后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区旧城改造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的部分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管理、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特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 单位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拥有相当于拆迁所需补偿安置费总额60%的资金证明;
(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拥有应搬迁户数15%的周转房的证明。
个人申请拆迁自有房屋,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属证件。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对批准的予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八条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经批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拆迁期限。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及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条 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旧城区改造原则上应当实行成片或整个街区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与受委托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协议书》,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 承担房屋拆迁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三级以上建筑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领取《房屋拆迁工作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工作,必须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在报刊发布和在拆迁区域内张贴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号码、拆迁人、承担拆迁业务的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让被拆迁人知悉的事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 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应书面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入户和分户及工商登记手续。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以及就学毕业、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回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后函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满1年未实施拆迁或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1年未完成拆迁的,上款规定暂停办理的各项手续可继续办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侨房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权责统一、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作为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文化、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鉴定、直管公房维修养护、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排危﹚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对安全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
  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第九条 历史上由产权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死亡且合法继承人尚未全部确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在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确定代管人承担安全责任。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暂时予以代管并确定安全责任人:
  (一)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没有代管人和使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出现,经房产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产权人或者原代理人仍未出现的;
  (二)产权不明,且经房产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仍未有人主张权利的;
  (三)产权人死亡,且其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未出现,经房产主管部门公告三十日后合法继承人仍未出现的。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房屋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安全责任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房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向全体业主通报,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协助组织鉴定、维修。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维护房屋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
  (二)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与修缮,保存历年修缮房屋记录;
  (三)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四)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
  (五)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向白蚁防治单位报告并及时灭治;
  (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正)
答: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
答:(三)第十九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四、《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一)第九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二)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临时变更房屋用途但需要补交地...

使用性质未改房屋用途改变需要变更规划吗
答:需要。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房屋改变规划用途需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改变,因此使用性质未改房屋用途改变需要变更规划。性质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答:一般而言,您应到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或登录北京“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办理住所变更。住所变更提交材料:(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2)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2021)
答:(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公益优先、利益共享,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

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镇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第...

房屋用途可以变更吗
答:房屋用途可以变更,房屋使用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情形很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作为商业经营场所或者单位办公场所;二是工业企业将工业厂房改变为商业用房,开设专业市场或者从事酒店、旅游、娱乐业经营等。房屋规划用途有什么?1、经营...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辖区管理责任
答:第六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高层民用建筑、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娱乐市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房产证的规划用途是什么房屋规划用途都有哪几种
答:2、房产证上的规划用途是根据土地性质来的,如果该土地规划是住宅用地,那房产证上面规划用途就是住宅,如果是商业用地,房产证上面就是商业。3、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用途,应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所确定的建筑物各部位具体用途为依据。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须持城市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