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正)

作者&投稿:章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确需临时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变更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
  (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变更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
  (五)未经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不得变更用途的;
  (八)局部变更房屋用途时,变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但临时变更用途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
  (十)其他依法不得变更用途的情形。第八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拟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地点、变更用途的理由和原因、具体使用用途、变更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四)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建筑安全、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设计说明和技术论证报告;
  (五)房屋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本住宅楼内所有业主的意见;
  (七)承诺书,承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房屋现场,将申请人、房屋原用途、拟临时变更用途、房屋用途变更有关图纸等内容公示三十日以上;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协调解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告知申请人按照修改完善意见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自受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需修改完善的,应当自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论证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需要补交地价款的,应当先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补交地价款后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是指对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保留原主体结构基础上临时改变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用途。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区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确需临时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五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继续变更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六条 申请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没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农贸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市政、人防、停车库(位)等规划配套服务设施的;
  (二)属于公共活动空间的;
  (三)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变更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四)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或者属于危房的;
  (五)未经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不得变更用途的;
  (八)局部变更房屋用途时,变更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影响剩余部分使用的;
  (九)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但临时变更用途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除外;
  (十)其他依法不得变更用途的情形。第八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说明拟临时变更用途的房屋地点、变更用途的理由和原因、具体使用用途、变更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四)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建筑安全、消防、交通等方面的设计说明和技术论证报告;
  (五)房屋改造设计方案及相应图纸;
  (六)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周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本住宅楼内所有业主的意见;
  (七)承诺书,承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的,按房屋原用途和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房屋临时变更用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房屋现场,将申请人、房屋原用途、拟临时变更用途、房屋用途变更有关图纸等内容公示三十日以上;
  (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经协调解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国土资源、土地储备、房屋征收、房产、环境保护、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综合管理、文化、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完善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告知申请人按照修改完善意见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自受理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需修改完善的,应当自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论证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变更房屋用途的,应当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需要补交地价款的,应当先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补交地价款后出具准予临时变更房屋用途决定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一)第十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二)第十一条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
  (三)第十四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二、《汕头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第七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一)第十二条中的“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二)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中的“二十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三)第十九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四、《汕头经济特区房屋临时变更用途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一)第九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七个工作日”。
  (二)第十条修改为:“经批准临时变更房屋用途但需要补交地价款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并补交地价款。”五、《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第八条中的“十个工作日”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六、《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一)第十三条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
  (二)第十七条中的“10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七、《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一)删去第二十八条。八、《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一)第一条中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为《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二)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维修车辆停车场的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厂区平面图”。
  (四)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经营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第二款中的“五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
  (六)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业的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岗位知识培训和学习”。
  (七)第二十三条中的“质量信誉考核”修改为“诚信评价”。
  (八)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九、《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一)将“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商务”。十、《汕头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和有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领导人员。”
  (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带队督查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接到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应当如实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或者协助配合调查处理。”
  (四)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将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第九条第六项修改为:“接到较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如实向本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或者协助配合事故的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程度。”
  (六)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高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修改为:“有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房屋规划用途都有哪些
答: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房屋规划用途。房屋规划用途1、经营用房:主要是指各种中介公司、开发、装饰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需要用到的房屋。2、商业用房:是指各照相馆、浴室、类饮食店、粮油店、菜场、商店、旅行社、招待所、门市部、理发店、旅社等所从事的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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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申请变更用途和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需要注意的是,改变用途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和改造,需要确保改变后的建筑符合商业操作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哦。工业厂房改做商用必须由房产局进行变更,因为工业用地给国家的税很少,商业用地税比较高,所有很多人为了节省这笔费用...

房改房的规划用途
答:法律主观: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 ...
答: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的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的...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登记,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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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比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产权为70年,学校为50年,厂房为40年。3、房屋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的配套设施。一般是不可以随便变更房屋用途的,当然有不少是居民楼改成门头房,那是违规的,当然也有在居民楼里开公司的。加入公开的作为办公楼是不可以的。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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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为变更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话,那么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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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办房改建租赁住房后用地调整为居住,改建房不得销售
答: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商业用房等改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租赁住房的筹集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充分衔接,合理布局,提高利用效率。推动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园区镇(街)房屋租赁备案窗口或东莞市房屋租赁...

房产证上规划用途为综合是啥意思
答:5、为便于房地产权证使用者了解证内有关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具体用途,可在附记栏注记非居住用房的规划用途,如注记“城市规划房屋用途:商场(或办公用房、厂房等)。二、房屋规划用途都有哪几种房屋按用途分类,可以研究各种房屋竣工面积的比重和造价变化情况。由于各类房屋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是...